受遗赠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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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受遗赠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受遗赠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受遗赠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受遗赠人的权利如下:

首先,效力性权利。根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给付请求权。根据规定,受遗赠人要求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再次,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规定,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受遗赠人的义务如下:

首先,全面履行义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其次,宽容义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再次,还债义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有遗赠和遗嘱什么效力

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既有遗嘱又有遗赠的,如果遗赠协议与遗嘱的内容没有抵触,那么遗产分别按照遗赠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因此,在遗嘱和遗赠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遗赠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三、什么人有遗产继承权

哪些人有遗产继承权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主要分为了两大类: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受遗赠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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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1、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在赠予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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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义务是需要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只有履行了相关义务才可以享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应当在协商一致后果,签订规定程序的协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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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接受遗产的,但也存在例外,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可以在遗赠时为受遗赠人设定义务,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除非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例如该义务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等,受遗赠人才能不履行该义务。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并将这部分财产交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被继承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如果义务能够履行,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取消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所以,如果当你是一份附义务的遗赠中的相关人,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形就可以知道谁可以接受遗产,谁不可以接受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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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情况而定,遗赠方应当指定财产的继承人为抚养方,并发行支付义务,抚养方因为发行抚养义务,并获得财产的继承权等,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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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本无继承权,《继承法》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也是依据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确定有无继承权。
(4)有些人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法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们接受遗产的权利。
(6)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7)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利不承担继承的义务,但清偿税款和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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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遗赠人可以放弃接受遗赠吗
遗赠人通过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是,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在《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在日常生活中,受遗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遗赠,又不明白地表示出来,如果法律不规定一个期限,那么遗赠的财产总处于一种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利于财产的流转。
此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的遗产,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如果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其放弃受遗赠的行为则无效。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
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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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定义分别是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定义分别是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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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去世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我了,现在我要表示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如何接受遗赠?
[律师回复]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由于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未作过任何接受的表示,故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当事人通过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遗赠事宜准备起诉状、证据等材料(【2015】苏民申1567号);
就遗赠事宜向法院咨询起诉事项(【2013】珠中法民一申字第6号);
即使并未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同样能被法院认定已做出有效的接受遗赠表示。法院认定有效的、以办理公证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如:
在被继承人公证遗嘱上签字表示接受遗赠(【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07号);
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申请办理愿意接受遗赠的公证(【2015】杭拱民初字第250号、【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173号);
于公证处办理公证发函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2007】上民一初字第1057号)。
同时,与起诉的情况一样,法院的认定并不以当事人完成办理公证为必要条件,甚至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况下(【2015】杭拱民初字第1711号),法院仍然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作出,遗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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