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合同可不可以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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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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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车辆挂靠合同可不可以解除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车辆挂靠合同可不可以解除

一、车辆挂靠合同可不可以解除

车辆挂靠合同可以解除,解除方式为:

一、该合同通过约定协商解除

二、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解除合同还是终止合同

1、合同终止虽然包括合同解除,但是合同终止不全部是因为合同解除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车辆挂靠合同可不可以解除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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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将其自有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营运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挂靠细则
1、乙方将自有汽车以甲方名称(变更)登记上户注册,车辆登记注册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仍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2、挂靠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缴纳元的保证金,并将变更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
3、乙方应在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后的车牌照报备甲方存档。
4、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养护费等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保险险种、费率以及车辆养护标准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上项目的相关费用统一由甲方安排缴纳,乙方应于该项费用缴纳前5日内将相关费用交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和保险押金,也不享受相关收益。
5、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甲方代为支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牌证退还乙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车辆挂靠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不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或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权责义务
1、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自行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陷入纠纷甚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除保证金或将其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等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含行车过程中的伤、残、亡等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证办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等)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陷入以上纠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6、挂靠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车辆、牌、证等,并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挂靠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甲方提出指定运输作业路线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8、乙方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运营标准,否则甲方可以随时拒绝乙方挂靠并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驾驶员和送货员如果存在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元。
1
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交接单据相吻合;一旦乙方签字确认交接明细,则视为乙方已经查验货物,如出现货物缺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函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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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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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月上海市宝山区一运输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属于安徽六安市李某挂靠,事故发生后李某无力赔偿,受害人将李某的驾驶员与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宝山区,经宝山区审理后作出判决: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挂靠是日常十分觉的现象,一般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将车辆挂靠于运输单位,该单位应当对李某车辆进行管理,但由于该挂靠系李某与运输单位的内部形式,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受害人),所以当李某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的公司与李某共同连带赔偿。
【法律延伸与依据】
法释〔)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违约金怎么样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车辆挂靠
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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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能提前解除合同吗,什么是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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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违约金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违约金该如何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挂靠
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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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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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车辆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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