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法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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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法人?

一、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法人?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

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设立分支机构要登记吗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要登记。

一、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三、设立法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三、子公司是否独立法人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具体而言子公司是由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的资格,子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分公司就不一样了,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不属于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要做区分理解和适用,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法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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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分支机构独立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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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东会决议:同意在某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
2、总公司法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 。
3、编制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机构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日常运营管理规定 。
4、到总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分局,请工商局在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设立分支机构专用 。
5、到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点租赁办公场所,获得租赁合同(可以以总公司名义租赁,也可以以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名义租赁,待分支机构执照和公章办妥后再修改租赁合同的租赁方) 。
6、到拟设立分支机构当地工商登记分局领取《设立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办理登记手续 。
7、获得分支机构的工商执照后,立刻到当地公安局指定地点备案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以便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 。
8、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银行开立账户 。
9、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财务人员的会计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
10、招聘人员(渠道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招聘,也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报社办理招聘广告手续),开展岗前培训,开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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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不能。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总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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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2、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提交什么材料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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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独资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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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什么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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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要设立分支机构,那么要了解一下,关于经营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这是对经营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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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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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独立账号,独立财务,独立报税,独立报销,独立报税
[律师回复] 分公司可以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分公司是不是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核算可以开基本账户,开户需要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证、地税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是法人,还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5、公司公章及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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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可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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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银行的管理机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下述权力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公司章程制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本法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同时又要结合各个独资公司的具体情况,既要确保国家的所有权,又要确保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2.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3、董事会的委派更换权和其他人事权根据《公司法》第68条,69条、70条的规定,有权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权从蕈事会成员中指定正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兼任经理,决定董事长、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4.有关国有资产变动筹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66条、7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贤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并有权“依照审批和财产权移转手续”。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上述重大事项都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涉及瞪东的重大的权益,因而也都属于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由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所以授予它以上述职权是适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除具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职权外,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证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究竟可以行使股东舍的哪一部分职权,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对董事会的成员规定9人的最高限额,是因为人员过多,会人浮于事,不利于经营决策。董事会每届为3年。《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理应由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在现行制度下,国有公司的经理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的。聘任或者解任经理的权力赋予董事会,这就增强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削弱了政府部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能力,也是和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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