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赔
1、如果对小区业主财产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财产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财产丢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特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没有约定,但有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至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没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没有过错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没有过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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