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权具体表现在什么,有哪些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权具体表现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小股东没有权力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有下列限制条件: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小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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