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的人能不能考教师编
如果是行政拘留,可以继续做教师;如果是刑事拘留,要看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继续做教师。如果教师只是被刑事拘留,最终没有被判刑的,或者没有受到剥夺政府权利、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可以继续当教师。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治安拘留是那些已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一种处罚手段,分类的话仍属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人做出的惩罚性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行政拘留能不能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拘留一般是不可以申请听证的。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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