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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怎样去处理呢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合伙合同可能对合伙期限并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合伙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二、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怎样去处理
一般来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合同即告终止。
但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全体合伙人均具有使合伙继续存续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由于约定的合伙期限已经届满,合伙人都没有约定新的合伙期限或者延长的期限,此时合伙合同的期限变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怎样去处理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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