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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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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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可以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问题带来帮助。
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

一、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

公司注销签订的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总公司签订合同能以分公司为原告的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以分公司为原告。

分公司没有经过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总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分公司作为被告。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此时可以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公司在注销公告期可不可以签合同

合同是由法人主体公司签订的,只有有效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这就要看你们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在对方公司注销之前还是注销之后签订。如果在注销之前签订的,那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因为对方公司注销而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给你们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在对方公司注销公告的过程中进行债权维护。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胁迫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发生无效的后果。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胁迫一般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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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注销后如何履行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形成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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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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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弟弟的一个同学因为做生意和别人签订了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咱们应届的就是这种】
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
由学生本人、
毕业的学校、
学生要去的
单位三方签订,故称《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生报到、学校
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
《劳
动法》
等劳动法律、
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劳动合同》

是由劳动局负责审查。
《服务协议》
是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在北京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
由学生本人、

生要去的单位双方签订,由人事局审查。
(二)、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1

三方协议
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
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
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
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毕业
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
、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
而言,
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
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
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
、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
议无效。
5
、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
可以由

1


3
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

3
个月,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机关、高校、
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
、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

留住

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
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
元。
8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

格式合同

,但

备注

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
住房、保险等福利待
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
、学生在签订

协议

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
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有的学生偷懒,
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
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
学生不满却因为
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签定三方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

就范

,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
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
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现象一:
工资大缩
水。
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
原因是公司
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
有的学生大呼上当,
一气之下想跳槽,
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
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
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
、你的工资是
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
则建议你
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

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

城保

还是

镇保


如是

镇保


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
如果是

城保


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
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

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
工资金额的

7%

计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
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四)、警惕六种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
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劳动合同中的

6
种陷阱。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劳动者可
以拒签,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1


霸王合同


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

由甲方决定



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等字样,
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


押金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
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


暗箱合同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
讲明合同内容。
在合同中,
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

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


性命合同

: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
命安全义务,提出

工伤概不负责

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


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
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


双面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
关部门的要求签订,
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
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
真正执行的可
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
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
适用于初次
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
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
务是违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同时,
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
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
都应经双方
协商一致,
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
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这个限制的例外是:
用人单位对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
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根据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
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
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
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
表现特别不好的,

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学徒期
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
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
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
培训这个阶段。根据原劳动部

1996
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
新招工人熟悉业务、
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
这一培训方式
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
但试用期不得超过
半年
2
、关于工资、培训费
工资: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费:
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
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
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
否则
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
并且这些特殊
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
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
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
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去外企怎样签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外企招聘中国雇员,
须通过国家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就是说,法
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雇员只能先跟这些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




到外企去工作。
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机构,
直接与外企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
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理由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
、辞职与解聘
辞职与解聘的区别在于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辞
职;
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解聘

根据
《劳动法》
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
如果是劳动者个
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发生劳动争论时应该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者工资
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
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
决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日。
超过仲裁时效的,
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换言之,
除非对方愿意承担责任,
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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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是否能履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是否能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是否能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是否能履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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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跟一家签订了合同,但是我是新来的,所以我想知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了实现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对方当事人是单位,需审查其是否有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帐户资料、资质证书等。   
2、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保证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复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派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包括:   
(1)对财产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对方当事人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等。   
(2)对供货能力的审查:针对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生产能力、库存商品状况及进货渠道等方面。主要看卖方是否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能严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审查:一个企业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反映了该企业履约信用的高低。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作过程中需分批签订合同,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从保存证据的角度考虑,不建议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另外,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订立合同时可参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尽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前后称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能用文学上渲染、形容、夸张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发生困难或产生歧义;   
(4)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翻译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使译本与正本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   
(5)标点符号使用得当;   
(6)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字迹清楚;   
2、签订合同时除了签好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要签好主要条款以外的普通条款   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等。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而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3、关于合同签订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本人签订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列明授权范围、权限等。代表个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授权人亲笔签名。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签名、盖章均应清晰可见。另外,还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自然人签名的应在文本每页都签名。   
(3)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若双方不能同时进行,应尽量交由对方先盖章或签字,以免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迟迟不盖章。   第三,合同签订后应注意:   
(1)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   
(2)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取得对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一)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1、无论任何诉讼,证据都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   因此,要尽量多地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   而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避免电话录音。   
2、在合同未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则,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可以迟迟不盖章,但又可随时盖章,我方将会很被动。   
3、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   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簿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份,一份交与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要有诉讼时效意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涉及到债权的合同,应进行时效管理,至少在时效届满前几个月采取措施防止债权过期。   一种措施是提起诉讼。   另一种措施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   比如要求对方在催收函上签收,不签收的进行公证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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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能够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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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公司打算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深度合作,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协议,请问一下在签订履行合同问题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一)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1、无论任何诉讼,证据都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因此,要尽量多地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而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避免电话录音。
2、在合同未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则,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可以迟迟不盖章,但又可随时盖章,我方将会很被动。
3、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簿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份,一份交与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要有诉讼时效意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涉及到债权的合同,应进行时效管理,至少在时效届满前几个月采取措施防止债权过期。一种措施是提起诉讼。另一种措施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比如要求对方在催收函上签收,不签收的进行公证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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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签订的合同还能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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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由于业务需要经常需要签订一些合同 为了避免纠纷想讨论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对方当事人是单位,需审查其是否有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帐户资料、资质证书等。
2、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保证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复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派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包括:
(1)对财产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对方当事人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等。
(2)对供货能力的审查:针对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生产能力、库存商品状况及进货渠道等方面。主要看卖方是否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能严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审查:一个企业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反映了该企业履约信用的高低。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作过程中需分批签订合同,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从保存证据的角度考虑,不建议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另外,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订立合同时可参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尽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前后称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能用文学上渲染、形容、夸张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发生困难或产生歧义;
(4)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翻译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使译本与正本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
(5)标点符号使用得当;
(6)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字迹清楚;
2、签订合同时除了签好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要签好主要条款以外的普通条款
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等。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而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3、关于合同签订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本人签订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列明授权范围、权限等。代表个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授权人亲笔签名。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签名、盖章均应清晰可见。另外,还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自然人签名的应在文本每页都签名。
(3)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若双方不能同时进行,应尽量交由对方先盖章或签字,以免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迟迟不盖章。
第三,合同签订后应注意:
(1)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
(2)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取得对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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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你好,律师,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我们打算和某公司合作项目,我想多了解对于合同签订的情况,我想请问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中需要注意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风险的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
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
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防范
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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