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农民一般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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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农村农民一般怎么承包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农村农民一般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一、在农村农民一般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在农村,农民承包农村土地的方式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会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并拟定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然后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二、农村果园土地承包到期不让继续承包怎么解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要载明土地承包的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应该按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如果发包人不延长农村果园承包期限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在农村农民一般怎么承包农村土地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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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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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的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的规范文件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但这我在网上就找不到了.你在自家地方去查吧.
所以,补偿的项目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自己能直接拿到的,其他的,就但愿你们的村委会是清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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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从事种植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扣缴,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可以用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采取转包,同时也要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可以取得承包权,进行耕种经营、畜牧业。当然、出租,这也是合法的、租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业,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这也受法律保护,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承包户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渔业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要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相符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你也可以不以土地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互换。由此可见,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五)在同等条件下,你可以从承包土地的农户手中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这些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集体外的个人或单位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互换、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当然、出租,租用耕种过程中。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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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3)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4)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
(6)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7)坚持适度原则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和《意见》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规定,本案中,甲仍然是土地的承包方,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乙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
三、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和《意见》的规定,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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