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够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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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够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

一、股东能够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

股东不能够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但是能够提案,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便能够解散。在公司连续五年有条件分红却不分红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能够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股东不能够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股东哪些情况下能够退股

股东退股的条件首先看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定情况,股东能够申请退股。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出需要以下手续:

第一、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

第二、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东能够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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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如何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如何清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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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怎么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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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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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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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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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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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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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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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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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该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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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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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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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该怎样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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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解散时利润该怎样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应该如何清算
[律师回复]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应该如何清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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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够要求公司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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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不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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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四、除此之外,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具体的程序:
公司股东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局办理备案,公告债权人,书面公告45天后,清算债权债务,拟定清算报告并经股东通过,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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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散伙如何清算
股东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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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大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问题解答如下, 大股东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出资人,又称为投资人,不管是哪个公司,都有投资份额占该公司比例较大的股东,而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司的重要决议具有相当话语权,大股东人数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
大股东死亡,对公司会有什么影响,这是公司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能否解散公司,或者大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举例来说,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持有公司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份,现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解散公司呢?
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A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即张某死亡,其股权会因继承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其他股东此时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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