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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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问题带来帮助。
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
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

一、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有没有离婚判决书但是没有没有离婚证是否算离婚

有没有离婚判决书但是没有没有离婚证是可以的。

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即可,两种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不需要重复办理。所以有没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也能证明夫妻离婚了,不需要再去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没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不是有没有法律条文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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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姐姐结婚,因为彩礼的事情和别人产生了矛盾,请问一下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范文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范文是:上诉人:===、女、====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年8月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同居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与===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
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
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
(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
(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结婚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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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吗是不是有法律条文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吗是不是有法律条文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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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前在农村谈了一个对象在要结婚的时候分手了,不服彩礼金上诉状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婚约彩礼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年8月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同居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与===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
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
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
(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
(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结婚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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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和我嫂子今年准备结婚,我们把彩礼如期交给了嫂子家,但谁知他们悔婚了,一审的判决不公平,我想知道结婚彩礼上诉状范文的写法
[律师回复] 关于结婚彩礼上诉状范文如下
上诉人:===、女、====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男、===年8月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上级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及三金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
1、 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同居三个月以上,表述不清,认定错误,其实===与===从2013年10月份以来同居六个月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没分开过。
2、 原审认定: “原告给付被告金首饰一套、彩礼礼金====元事实清楚”,是错误的,
首先说一下金首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上诉人也不予承认,只是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发票,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金首饰,明显证据不足。
其次彩礼91000元,该彩礼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收了被上诉人三万元认可,但是被上诉人说的又给6万元不予以认可,上诉人没有收取,理由:
(1)彩礼给两次的,违背民俗风情,这是不可能的事。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只有一名证人===证明给了上诉人6万元,但是该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当时也没有见钱,只是听说,从法律上来讲,一名证人属于孤证,不能直接印证自己的观点,证据不足,所以原审就此认定上诉人收了6万元,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侵犯上诉人利益。
(3)原审法院以女方向媒人===提出结婚前男方再给付彩礼60000元,===有证明,此证据肯定不能用,此点原审完全是推测的,没有采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给别人十万元,说的时候有人在场,但给的时候不在现场,法院就以此认定十万元给了吗?明显不能吧。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6个月以上,不在父母身边,吃喝拉撒,油盐酱醋,购买生活用品,上诉人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对彩礼花去完毕,所以上诉人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不应返还。
4、 分手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过错在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彩礼是什么,彩礼包含哪些,彩礼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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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是不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起诉离婚,彩礼钱该退是否是不是有法律条文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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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表姐跟他的男朋友准备结婚的,但是不知道因为一些什么事情所以没有结婚,他告上法庭让我表姐还他彩礼,我想咨询下您关于不服返还彩礼判决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起 诉 状
原告:楚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系被告李某某父亲,住河南省宜阳县某某.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钱28000元;

2、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份在郑州富士康打工时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被告李某某的要求,于2013年5月16日按照被告家乡的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家里彩礼20000元,及价值8000元的高级烟酒礼品等财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礼后,被告李晓丽于当月24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里本来就贫穷,原告父母东拼西凑才借了这些钱确定了这门亲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理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彩礼]离婚时彩礼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彩礼]离婚时彩礼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不属于哪些人,彩礼属于什么类型的彩礼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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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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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彩礼退还,彩礼能退回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结婚不成彩礼怎么办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二、谁能请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
3、如果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由于其个人财产有限,很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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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离婚时彩礼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彩礼]离婚时彩礼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离婚时彩礼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礼金”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且彩礼的数额还会取个“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的彩头,正因为如此彩礼巨大,凝聚着馈赠者家人的毕生精力,如果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现行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一、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二、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三、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彩礼是否属于不属于彩礼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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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退,彩礼纠纷该起诉谁
彩礼不退的话,一般是会起诉女方的。涉及彩礼纠纷的时候,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而是否会进行起诉,并非是法院去决定的,是由当事人去决定是否去起诉。如果是符合彩礼退还的条件,而对方拒绝退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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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我有一个哥们儿本来打算结婚了,结果女方不愿意了也不返还彩礼, 本诉离婚反诉要彩礼的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1,住××县某镇某村,联系电话:1,,,,6
被告:××,女,汉族,1987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3,,,,,,,45,住××县某村某茅村某组。电话:1,,,,,,,,6
诉讼请求
一、 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彩礼××元及黄金饰品××元合计××元;
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农历初八,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原告给了被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合计××元,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元,一个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殴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两次,私自将家中家电家具摩托车及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吵架,经常离家不归。××年×月份,被告离家不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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