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客能够享受业主权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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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客能够享受业主权利吗

一、民法典中租客能够享受业主权利吗

民法典中租客能够享受业主部分权利。业主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租客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民法典中居住权能够出租吗

居住权不能够出租。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能够将该住宅出租。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租房户享受业主权利吗

租房户享受部分业主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能够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租客能够享受业主权利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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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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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赢的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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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通常包括基本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如办公桌、档案柜等)、文件宣传资料复印制作费用、办事人员、业委会委员的基本工作补贴(如交通、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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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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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权利如下: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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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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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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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是女方,离婚后男方享不享有这套房的权利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后,并非从此一了百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彼此之间仍能享有的权利有以下七项:
一、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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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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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房户主不是本人,户主有权享受拆迁权利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补偿的办法: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VIEWLIST}是的:通常来说,外地户口的人员,拆迁时是没有过渡安置费补偿的:
1、因为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拆迁房屋的过渡“费”:是指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
3、而当事人在户口登记地,是享有居住权的,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所以不会给予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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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中当事人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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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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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暖气不热。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与物业无关,业主应找政府部门解决。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1
1.前楼接层挡光。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1
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1
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空房的产权是业主,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也应尽业主义务。1
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与物业无关。1
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与物业无关。1
6.有业主由于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叫出租车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范围。1
7.还有业主由于孩子被邻居的小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1
8.无理拒交。有业主因房屋质量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但也不是所有的都不归物业管,下面的几种情况就应该物业管1
9.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20.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物业应依照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2
1.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2
2.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属于物业公司责任。最后还有一些是需要看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2
3.家中被盗。此问题有一个责任区分,假如业主自家硬件设施不完善,则与物业无关,由于物业巡逻的只是公共区域;假如行窃者是从正门进入,物业做到了登记,可进入者提供的是假证件,或者行窃者盗走的是非常难发现的小物件,与物业无关;行窃者进门时物业未做登记,引起业主被盗,物业负一定责任。2
4.车辆被划伤。这得看物业如何收费,假如停在车库内,按照合同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车停在自律停车场被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假如合同中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2
5.各种设施设备老化后,物业无钱更换。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假如大修就要动用大型维修基金,需要业委会进行申请。但现在来说,一些物业公司收取上来的物业费可能只够维持人员开支和日常费用,到维修设备设施时也真就没钱了。
合伙人享有和承担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
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
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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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客交物业费享受业主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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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包括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包括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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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了, 户主不迁走, 还能享受到福利吗?
[律师回复] 本问题涉及离婚后改嫁迁户口和丧偶后改嫁迁户口两种情形。首先,男女双方离婚后,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那就是两家人,此时一方的户口需要迁出,通过这样的方式双方划清界限。若女方婚后将户口迁入男方,则离婚后女方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出,也可以选择不迁出户口。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丧偶后另一方户口是否迁出,也无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两种情况即使后续女方另行缔结婚姻,也可以自行决定户口是否迁出,以及迁出到何处。 在中国,户籍对于个人来讲非常重要,也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福利政策,户口是否需要迁移,需要慎重对待。如果考虑迁移户口事宜,须首先考虑户口迁往何处?先到拟迁入地申请领取户口准迁证,方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拟迁出户的居民户口薄原件、拟迁入地地户口准迁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各地区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派出所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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