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否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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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否生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否生效

一、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否生效

1、不服一审判决部分内容进行上诉,其他判决内容当然不生效。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是否一定不加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上诉不加刑仅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否生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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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上诉不上诉的被告是不是生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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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上诉需要什么条件?
部分被告人上诉的需了解部分被告上诉的法律条件、部分被告上诉的提出方法以及部分被告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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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部分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原告(发包人)基于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承包人)进行索赔;同时,原告将为被告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对此,被告之一承包人在诉讼中对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观点分歧对于是否受理被告之一提出的反诉,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即当事人的数量、地位必须完全一致。由于银行不是反诉的原告,该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不一致,因此,不能受理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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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的人进一步认为,不受理反诉不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受理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没有规定不受理反诉也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另行,如果对另行不受理,则应出具民事裁定书。法律评析我们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因此,本案担保银行没有提起反诉,不影响反诉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第
一、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反诉当事人须适格。适格的含义是指:反诉是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一致的,只不过诉讼地位正好相反。但是并没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和被告必须对应本诉所有的被告和原告。具体而言,共同诉讼存在两种形式——必要共同诉讼和普同诉讼。对于普同诉讼,虽然多个被告拥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但其利益各不相同,诉讼地位也相互,不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要求所有被告均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反诉和本诉当事人完全一致才能成就反诉的话,显然为反诉的成立施加了过于苛刻的条件,不利于反诉效率功能的发挥,也无法避免矛盾判决的产生;必要共同诉讼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求所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均提出反诉才成就反诉,也是对当事人反诉权的不当限缩。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第
二、具体到上文提到的案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本诉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同法律事实(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等法律事实),并存在牵连关系(对抗、抵销相互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事实上,只有将两者同时审理才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第
三、如果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相当于是对被告反诉权的排斥。理由在于,在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虽然担保人和债务人同为被告,但两者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担保责任承担债务,后者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的主张提起反诉,反诉债权人对其也负有债务,从而主张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主张;但担保人却没有任何立场来动摇、抵销或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提起反诉,也就是说,担保人本来就不应且没有依据提起反诉。因此,如果以担保人未提起反诉为由拒绝受理债务人的反诉,实际上就是变向否决债务人的反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
四、司法实务中,对于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一致的理解也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反诉颇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作为二审于2011年审理的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民二终字第92号)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两被告中只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的原告提起了反诉,湖南省高级人民及最高人民均对此予以认可。实务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并没有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不要求本诉当事人和反诉当事人人数完全一致,只强调诉讼地位的变更,即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即满足反诉主体的适格性。此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反诉其本质就是另外一个诉,不受理反诉,其本质就是不受理一个。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基于此,若认为反诉不符合条件,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务的案例中总结,共同诉讼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针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都满足反诉在当事人适格性方面的要求,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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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上诉原告方还交上诉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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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潘律师,您好 我的问题是前单位15.5-18.3一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我于19.3监察部门投诉,告知只受理17.3-18.3部分,之前的时效已过,是这样的嘛? 麻烦您了,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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