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家暴离婚怎么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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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家暴离婚怎么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家暴离婚怎么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家暴离婚的判法:

1、关于婚姻关系,若一方主张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确认家庭暴力情况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关于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民法典》中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1、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财产分割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如果双方没有婚姻财产约定或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财产或是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民法典中家暴离婚怎么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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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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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五款第
(三)项“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网络暴力的具体意思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言论、、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产生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等。 防治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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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家暴有哪些行为具体
家庭暴力是指:1、针对身体的暴力(殴打);2、针对精神的暴力(精神暴力);3、针对性的暴力(性暴力)力。身体的暴力表现为殴打、虐待等等。而精神暴力则是用言语恐吓当事人。而性暴力则是对当事人强行施加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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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具体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误区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误区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误区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误区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误区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误区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具体怎样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一是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立法、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将特别意识纳入社会生活及各项政策和法律中,把反对家庭暴力放在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应对家庭暴力做出科学的法律定义,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制裁;三是应根据 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五是从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临泽的高度认识,依法教育和依德教育相结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社区的升级,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
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社会稳定不留死角。乡镇村、社区、妇联要定期向上一级妇联汇报家庭暴力的人和事,争取公、检、法、司、妇联各部门的支持,使严重侵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
应当在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加审理。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经济局限,乡镇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农村、社区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同时,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上新水平。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的庇护场所,减少已知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危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具体怎么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具体怎么预防农村家庭暴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具体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一是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立法、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将特别意识纳入社会生活及各项政策和法律中,把反对家庭暴力放在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应对家庭暴力做出科学的法律定义,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制裁;三是应根据 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五是从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临泽的高度认识,依法教育和依德教育相结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社区的升级,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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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社会稳定不留死角。乡镇村、社区、妇联要定期向上一级妇联汇报家庭暴力的人和事,争取公、检、法、司、妇联各部门的支持,使严重侵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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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加审理。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经济局限,乡镇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农村、社区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同时,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上新水平。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的庇护场所,减少已知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危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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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该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认定家庭暴力时首先可以判断家庭成员实施的是否是积极的暴力行为,若属于积极的暴力行为,还需要确定保利达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损精神是否受损。如果损害存在,可以认定家庭成员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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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误区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误区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误区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误区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误区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误区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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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误区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误区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误区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误区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误区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误区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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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责任具体有哪些?
家庭暴力责任具体包括支付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支付行政罚款或者是被拘留的责任、被法院判处承担有期徒刑等的责任。当然若是被家暴者并不主动维权,那么实施家暴行为的人极有可能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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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 (五)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子女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防治家庭暴力、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是促进家庭幸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二)普及青少年咨询、求助机构并拓展其功能。 (三)学校要强化教育素质的功能,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 (四)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宣传与严格执法等途径发挥职能作用防范家庭暴力、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可以在四个方面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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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对于具体要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一是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立法、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将特别意识纳入社会生活及各项政策和法律中,把反对家庭暴力放在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应对家庭暴力做出科学的法律定义,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制裁;三是应根据 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五是从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临泽的高度认识,依法教育和依德教育相结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社区的升级,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
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社会稳定不留死角。乡镇村、社区、妇联要定期向上一级妇联汇报家庭暴力的人和事,争取公、检、法、司、妇联各部门的支持,使严重侵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
应当在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加审理。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经济局限,乡镇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农村、社区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同时,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上新水平。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的庇护场所,减少已知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危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具体该怎么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具体该怎么预防农村家庭暴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具体如何预防农村家庭暴力?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一是积极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立法、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将特别意识纳入社会生活及各项政策和法律中,把反对家庭暴力放在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二是应对家庭暴力做出科学的法律定义,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制裁;三是应根据 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五是从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临泽的高度认识,依法教育和依德教育相结合,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投诉不方便,不及时。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也可以在110报警点增设家庭暴力处理业务,以防止家庭暴力在农村、社区的升级,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医院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
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社会稳定不留死角。乡镇村、社区、妇联要定期向上一级妇联汇报家庭暴力的人和事,争取公、检、法、司、妇联各部门的支持,使严重侵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
应当在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加审理。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经济局限,乡镇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农村、社区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同时,我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能上新水平。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的庇护场所,减少已知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危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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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该如何起诉父亲家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具体该如何起诉父亲家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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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离婚手续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家庭暴力离婚手续具体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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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离婚起诉书具体该如何写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暴力离婚起诉书具体该如何写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请求,离婚。 事实,(你自己的情况) 理由,法律依据。 关键是证明夫妻感情不和。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家庭暴力的定义具体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具体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应当以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为限,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的特定性,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日常生活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理解时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之间的亲属身份(如上所述);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方式集中在: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在中国不包括性);
4.主观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紧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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