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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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缓刑的情形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会危害社会,一般也不会适用缓刑。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有:

1、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重,犯罪分子没有悔罪表现;

3、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5、构成累犯;

6、犯罪分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1、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重,犯罪分子没有悔罪表现;

3、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5、构成累犯;

6、犯罪分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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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者是属于累犯或者是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不适用缓刑的;缓刑是在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人也有悔罪的表现,确定放出去之后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才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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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不得适用的情形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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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有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数罪并罚的。2、犯罪犯罪对自己的罪行不认罪的。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4、犯罪分子被判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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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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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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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缓刑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不得缓刑具体情形有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悔罪的表现,还有就是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员不能够使用缓刑。除此之外,如果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比如说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也不能够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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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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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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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宣告缓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几种,罪犯被刑事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或者不具备悔罪标准,拒绝交出犯罪所得,或者是累犯和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等。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法院会对罪犯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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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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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有哪些情形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什么情形下应当缓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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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有三种,具体包括:1、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会危害社会。3、累犯不适用缓刑。但是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有格外规定的,也要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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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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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能适用缓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应当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可以适用缓刑:
1、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由于犯罪人主观上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也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刑法总则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比较常见的有:未成年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共同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等;
3、刑法分则各罪中刚达到犯罪起点的。如侵财型犯罪中,犯罪数额刚构成犯罪起点;刑法规定多次行为才构成犯罪,刚达到三次的;
4、由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如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若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悔过,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更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5、符合刑事政策的。如在某一阶段内因形势需要,司法机关发出通告,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宽大处理,对此类符合刑事政策的案犯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缓刑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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