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能否对抗债权
物权能否对抗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车辆能否买
说法有误,应当是抵押的债权车,质押转移占有权,车辆在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手中,车主无法卖出;抵押的债权车不转移占有,车辆在所有权人手中。
能否购买,但是贷款车存在较大风险,车辆不能否过户,因为车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权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故车主无权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车过户给他人。需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过户。如果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或平台能否将车辆进行抵押拍卖,将所得的款项偿还贷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到期债权能否出质
到期债权能否出质,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即可。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民法典》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否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否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否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否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否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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