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条过期要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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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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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程款欠条过期要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工程款欠条过期要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工程款欠条过期要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

工程款欠条如果过期了,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让其同意还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二、工程欠款单怎么写追讨欠款的途径有哪些

工程欠款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写清楚当事的双方的基本信息;

2、工程欠款的经过,双方对事实发生争议;

3、欠款的数目;双方盖章,日期。

追讨欠款的途径如下:

1、与欠款人协商要求支付欠款。

2、向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支付欠款。诉讼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3、法院判决胜诉后如果对方还不支付欠款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程款欠条过期要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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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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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条过期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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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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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罚款相关条文是什么
1 凡是未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而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除按照相关规定返工整改外,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2 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继续施工的,监理单位将发出局部工程《工程施工暂停令》,且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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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做工程建设的,明天开始我就要自己开公司了,所以我要承包工程,就要写合同,2018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相关条例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施工企业(承包人),作为建筑产品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因为各自在市场中追求的利益不同,决定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立场也必然不同,必须在合同中最大限度地约定符合各自利益的合同条款。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已基本采用招投标的办法,但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的行为。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投投标工作完成之后与承包商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容易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沟通和理解的不一致,为承包商事后索赔创造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二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性,合同中应约定而不约定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的行为。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签订不仔细。四是主观上故意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建设单位“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分为行政部门管理和当事人管理两个层次。行政部门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当事人的管理分为发包人的管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的管理又分为发包人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
(一)行政部门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二)签订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分为签订前管理和谈判签订管理两个阶段。
1、签订前管理在发包人具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发包人只有经过对承包人各个方面的预审,对承包人有了充分了解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才有可靠保障。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
2、谈判签订管理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是谈判管理的两个程序。谈判是发包人经过对承包人资格预审后,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的谈判。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即“要约”和“承诺”过程,也是一种谈判方式。在谈判时,对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三)履行管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内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人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
(1)工期控制权。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2)质量检验权。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3)数量验收权。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按月或分段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供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通过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虽然从制度、操作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部分合同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使财政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1、明确规章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制订相应的补充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
6、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尤为重要。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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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准备签订合同,请问工程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大道的,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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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百零九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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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在一个建筑工程上面做事,但是现在很需要用钱老板却迟迟没有拨款下来,我想了解一下合同法工程款条例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上面就是我对你说的合同法工程款条例专业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赶走你的疑惑,谢谢。
我现在接手了一个建设工程,不知道应该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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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条过期怎样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程款欠条过期怎样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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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销售工程相关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销售工程类合同法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关于销售工程类合同法科目分类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年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不同需求,我们将继续教育科目分为三类:
● 基本科目:系指新一代机械工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也是编制 “ 机械工程师职前培训考核大纲 ” 和建立 “ 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题库 ” 的重要依据。适应对象是:
① 近期机械工程类大学本科毕业生;
② 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
● 扩展、提高科目:系指在学习掌握基本科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继续教育,用以扩展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的科目。适应对象为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也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工程师资格认证后,作为按期参加复核登记的进修科目。
● 基础科目:系指学习掌握基本科目时必需的先修科目,其中主要科目应在大学教育阶段已经讲授了。适应对象是:
① 尚未学习过此类科目中有关课程,而影响直接学习掌握基本科目的、稍早时期毕业的机械工程类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生;
② 对此类继续教育科目有需求和兴趣的广大新老专业技术人员。
2.科目体系
根据上述设计要点和科目分类办法,机械工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体系共设置:
( 1 )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先进制造技术、系统管理技术和国际通则与市场经济四个模块;
( 2 )创新哲理、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制造战略、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制造技术与方法、材料技术、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 、约束管理技术、供应保障工程、 “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 、资本运营、 “ 财经、金融 ” 、市场营销、 “ 政策、法规 ” 等 15 个子模块;
( 3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项目管理、 WTO 与国际贸易、工程技术人员理财 …… 等 3 类 103 个科目。其中基本科目 43 个,扩展、提高科目 30 个,基础科目 30 个。
上述 4 个模块、 15 个子模块和 3 类 100 多个科目组合构成机械工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体系,列表如下:
模块
子模块
基 础 科 目
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 1)辩证法( 2 )普通逻辑,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方法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3)设计立项与成果鉴定(含技术报告和论文的撰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撰写)和科技文献的写作(4)知识与知识源获取(含科技信息的获取、信息收集归纳技术)(5)计算机应用与现代图学(6)专利与申报






3 .制造战略
(7))现代与未来制造系统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8)基础设计(含机械零部件结构设计理论及选用,传动机构的设计计算,工艺性及检测的设计,其他辅助设计计算)(9)典型的机械系统设计(含动力机系统、工作机、传动装置、控制系统和润滑、照明辅助系统设计原则步骤、分类、组成、选择等,标准、数据查寻)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0)成组技术(11)坐标测量技术(12)数控加工技术与设备(13)机械设计试验技术(含常用试验设计及统计学基础,通用基础标准、常用公式和数表查寻)
6 .材料技术
(14)复合材料与非金属材料(15)新材料成形、连接、制备工艺与技术
7 .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16)制造信息基础与工程机软件,专业软件(含计算机辅助工程、面向对象的设计、产品数据管理、仿真)(17)通讯与网络技术(含电子资料交换技术 EDI )(18)数值分析与算法(19)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含代码识别技术、信号分析与处理、传感变送一体化技术)(20)计算机接口技术(21)专项技术及应用(含伺服系统、现场总线、 PLC 、变频技术)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2)工程经济
9 .约束管理技术
(23)基础工业工程(含价值流、工作流技术)(24)车间生产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0 .供应保障工程

11 .质量工程、可靠性、
标准化
(25)统计检测技术(26) ISO?/FONTgt;19000
国际通则与
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13 .财经、金融
(27)成本,股票与证券基础知识
14 .市场营销

15 .政策、法规
(28)知识产权法(29)合同法(30)商标法
模块
子模块
基本科目
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1)科学技术体系( 2)创新与方法论( TRIZ :发明问题解决理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3)绿色产品设计(4)绿色制造技术(含清洁、无损耗处理技术)资源再循环利用技术和拆卸技术(材料识别及分类、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处理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排放后处理等)(5)表面工程(含自泳涂装、铝合金微弧氧化技术、高速燃气喷涂、热喷涂激光重熔复合技术、等离子体气相沉积技术离子束辅助镀膜技术等)






3 .制造战略
(6)柔性、分散网络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7)快速、准时、流程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8)可重组、开放结构类制造、生产、管理系统模式与方法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9)常用设计方法(含参数化设计,有限元法,优化设计、失效设计、可靠性设计、疲劳强度设计、机械振动和噪声分析及测试机械振动的控制与利用、摩擦学设计,人机工程,价值工程等)(10)现代设计方法(含创新设计理论与常用技法、机电一体化设计、工业造型设计、并行设计、稳健设计、快速原型设计)(11)质量功能配置(12)计算机辅助设计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3)快速原型制造及工模具制造(14)精密和超精密加工(15)特种加工、成形与装配技术
(16)高速加工技术(17)复合加工技术(18)柔性装卡技术
6 .材料技术
(19)新材料成形与改性、连接、加工技术(20)塑料成型制造技术(21)无损探测(含超声检测技术、红外线)
7 .信息支撑
集成技术
(22)嵌入式微处理机(23)现代数控系统(含高性能开放式数控系统技术、多轴联动数控技术)(24)过程监视和控制技术(25)仿真技术(26)工业机器人(含自动导引车)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7)运筹学与系统分析(28)运作与项目管理(29)信息系统及其管理
9 .约束管理
技术
(30)现代工业工程概论(31)制造资源计划(含 MRPⅡ )(32)过程成本控制技术及作业的成本管理
10 .供应保障
工程
(33)企业物流系统与工程设施设计(34)物料搬运设备(35)物流成本(36)物流信息与标准化
11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37)质量保证技术(含在线质量反馈控制、可靠性工程、质量统计控制技术等)(38)标准体系和发展、作用与认证(产品定义标准 \ 工艺标准 \ 检验标准 \ 数据标准)
国际通则与
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39)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上市
13 .财经、金融
(40) WTO 与国际贸易基础(41)工程技术人员理财
14 .市场营销
(42)营销服务技术(含产品定价系统、销售系统与场所、需求分析)
15 .政策、法规
(43)法律基础(含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
模块
子模块
扩展、提高科目
创新与
可持续发展
1 .创新哲理
(1)企业战略与方法论
2 .科技发展与可持续性
(2)制造用生物技术(生物工程)(3)复杂科学及基本方法(4)微机械设计及制造(5)培训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3 .制造战略
(6)精益、敏捷、网络、对象化、社会化、知识化、集成化等制造哲理与模式(7)开放结构制造系统
4 .产品与过程设计技术
(8)微型机电系统(含机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处理、控制电路、接口、通信、电源)
(9 )成套项目中的工艺规程及其系统设计(10)智能设计、虚拟设计与装配(11)三维造型及其分析
5 .制造技术与方法
(12)数字化制造技术(13)数控加工网络化(14)非机械加工技术
6 .材料技术
(15)复合材料的设计与制备技术(16)微细加工技术(含高能束流与沉积、光刻、溅射、蒸镀加工)
7 .信息支撑集成技术
(17)最优估计理论与自适应控制及其应用(18)系统辨识(含动态测量与建模、制造系统监控)(19)建模方法






8 .系统分析、规划与评价
(20)规划设计与系统评估(含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后评价、资产评估)(21)组织支撑系统(含基于过程的、虚拟的、扁平网络结构的、团队的、适应性组织)(22)面向对象的建模方法(企业建模)及模拟(23)工程咨询诊断
9 .约束管理技术
(24)网络制造管理技术
10 .供应保障工程
(25)社会物流(26)计算机辅助后勤支持系统
11 .质量、可靠性、标准化
(27) 6δ (28) GB/T24001?/FONTgt;1996 、 GB/T28001?/FONTgt;2001
国际通则与
市场经济
12 .资本运营
(29)股份制与资本运营
13 .财经、金融

14 .市场营销
(30)电子商务与供应链
你好律师,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二、工程质量违约的违约责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工程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是工程质量违约还是工期延误违约有所不同,一般的违约责任,会要求顺延工期,或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金。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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