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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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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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

一、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

合同签订后,口头更改的可以有效力,但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更改的。

更改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会被推定为合同未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口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满足以下条件订立的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法律明确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同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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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过口头变更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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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其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其效力应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现其具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遂于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时至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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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没有效力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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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
(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二)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三)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七)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八)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二)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规定口头合同变更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规定口头合同变更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口头合同变更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口头合同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2、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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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如果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并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内容是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上对其认可。但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变更,又没有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未满一个月,又或者变更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则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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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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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单方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克单方变更合同

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中,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是指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属于违法或不当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处于紧急危难的境地,如个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种救助行为时,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严重侵犯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对方迫于无奈而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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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并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内容是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上对其认可。但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变更,又没有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未满一个月,又或者变更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则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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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可撤销的变更是否具有效力待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认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是看合同订立时,不是合同履行时
4、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如何行使行为订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
1、无权处分,针对的只能是处分权,擅自转租不是无权处分(是附带行为)。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追认都发生效力这里的追认采用明示,默示视情况而定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向相对人为之,采用明示
4、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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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何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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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遗嘱合法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口头变更遗嘱合法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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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权变更没登记执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权变更没登记执行有效吗?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上述规定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步,公司向新股改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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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能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变更,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效力有关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法人变更期间签署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人变更期间签署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变更期间签署合同有效吗
法宝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如果是公司分立,那么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你这种情况既不是合并,又不是分立,只不过是法人变更,那就更不要说了。
法人变更的介绍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人变更的流程如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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