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是否是构成侵权纠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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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侵害债权是否是构成侵权纠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侵害债权是否是构成侵权纠纷的

一、侵害债权是否是构成侵权纠纷

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债权,一般是可以构成债权债务纠纷的,不构成侵权纠纷。

被侵犯债权的,可以搜集对方侵犯债权的证据,查找债务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的构成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侵害债权是否是构成侵权纠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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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
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第一被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携带其在原告处获知的全部商业秘密至
第二被告处就职。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属同一类,被告到岗后即被任命为技术部经理,其所掌握的技术被该公司直接应用,致使该公司原本不能正常生产的产出量、正品率大幅提高,而原告的销售量却急剧下降,原告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第一被告违背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____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 致  _____人民  具状人: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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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害商标权纠纷如何解决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
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商标侵权纠纷有哪些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商标侵权行为。
①未经许可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主要表现是,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侵占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市场和应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蒙骗了消费者。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里所指的“销售”包括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有关销售活动。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或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行为即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标的所有人以低价购入非名牌商标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标换上自己的名牌商标,再投放市场卖高价的行为。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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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在刑法上,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关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但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民事制裁的适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对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民事制裁。在上述资料当中,小编针对侵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其实侵权纠纷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要尊重别人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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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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