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合理依据,是否超出权利范围等。对于仅仅以威胁、恐吓手段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而未因此获得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
1、行为人基于正当的债权,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只要债权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且在合理的权利范围内的,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被害人财产法益也未遭受侵害,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借借款后,往往因为被害人无力偿还,行为人随即以威胁方式要求被害人家属为其出具借据,而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注意判断被害人家属愿意出具借据的原因,如若并非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出具的,则不宜认定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为实现权利而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要债务的,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要看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还需要注意其是否在正当权利范围之内。只有在正当的债权范围之内,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行使正当权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合理依据,是否超出权利范围等。
对于仅仅以威胁、恐吓手段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而未因此获得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
1、行为人基于正当的债权,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只要债权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且在合理的权利范围内的;
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被害人财产法益也未遭受侵害,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借借款后,往往因为被害人无力偿还,行为人随即以威胁方式要求被害人家属为其出具借据;
而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注意判断被害人家属愿意出具借据的原因,如若并非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出具的,则不宜认定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为实现权利而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要债务的,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要看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还需要注意其是否在正当权利范围之内。
只有在正当的债权范围之内,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行使正当权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欠条是否借条
欠条不是借条。欠条和借条都受法律保护。
但是两者区别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强迫他人打借条是否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