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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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

一、夫妻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

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份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子女不是有权分割人。除非夫妻双方都同意把部分财产转移给子女,除此之外,子女无权要求分配父母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什么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夫妻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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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关于的问题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或者对家庭的共同财产有所贡献的话,就可以一起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贡献就不能进行分割,但是父母应该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商定。若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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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夫妻离婚财产子女是不是有份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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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婚结婚收取的份子钱归谁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因份子钱两次田某与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9日双方在霍某家举办婚礼,6月20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2016年2月,田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霍某离婚,并提出要求霍某返还田某亲朋好友的份子钱52200元等诉讼请求,该份子钱系2015年6月20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亲朋好友的份子钱。本院于2016年4月判决:
一、准予田某与霍某离婚。
二、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某份子钱二万元......判决后,田某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2016)京03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田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对2015年6月19日在霍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霍某方亲友的份子钱7万元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婚礼是被告母亲办的,婚礼上的礼金是被告母亲收的,属于被告母亲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婚宴后被告母亲没有把份子钱给被告。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审理后认为,份子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份子钱能否当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传统习俗上看,婚礼上所随的份子钱是举办婚礼一方的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婚礼宴席,为举办婚礼宴席所凑得份儿钱,也就是说从份子钱的由来看,其实际上应当归婚礼举办者,所以份子钱并不必然成为婚后共同财产。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为二人举办婚礼后是否将份子钱赠与给夫妻二人,就如上次离婚诉讼中的份子钱,是父母将份子钱赠与给田某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田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田某母亲将该份子钱赠与给被告这一事实,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说法: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婚结婚收取的份子钱归谁一般来说,夫妻领证结婚后,在婚礼上收取的份子钱,属于双方亲戚朋友赠与给他们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哪一方的时,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传统习惯中,儿女的婚礼都是由家中长辈操办的。如果在男方和女方家都分别举办了婚礼,份子钱是由双方父母单独收取的,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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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时间是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例如: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因此,若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建议明确予以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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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时间是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例如: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因此,若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建议明确予以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而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是可以的。一般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来处置的,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吗这个问题,如果双方都有这个意愿的话,可以将部分财产划分到子女的名下,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话,理论上就不可以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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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时间是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例如: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因此,若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建议明确予以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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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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