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工伤保险的意义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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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购买工伤保险的意义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购买工伤保险的意义有哪些

一、购买工伤保险的意义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所以说工伤保险的作用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减少企业事故。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工伤的情形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工伤认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购买工伤保险的意义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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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收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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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有多种分类方法:
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这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
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
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
5、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
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
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
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
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8、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
收购的方式:
(一)公开收购
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开收购中,“公开出价”是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在其正式公开收购要约后,只能以该要约作为购买该股票的价格,而不得在此要约有效期间内,另在公开市场上或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购买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约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为重要的。
(二)杠杆收购
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由于债权人并不要求参与日后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且公司支付债务利息又无需计入公司应税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自然愿意选择举债高的融资方式,以期达到所谓的杠杆效果。其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它不仅是股权的转移,而且将对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使目标公司由一家低负债比率的公司变成一家高负债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级别也将随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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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该形式适用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其优点在于对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来说,协议收购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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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并购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介绍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2.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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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购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消限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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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地方取消了住房限购
“限购限贷”是为了阻碍房地产市场发展而生的,但当时间来到9月23日,“双限”的威慑力明显下降:先是呼和浩特“引领”松绑限购大潮,再有四大行疑放松房贷,面对下行不断的楼市,左边限购解禁,右边房贷被松,这分明是在助力楼市走过严冬。
虽然从来没有下发命令放开限购,但继苏州、无锡、徐州限购松绑之后,坚挺了三年零七个月的南京房产限购也成为历史,目前只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三亚6座城市仍坚持着限购政策,而二线城市限购政策则已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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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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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购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消限购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取消限购是什么意思?
取消限购是指不再实施“新国十条”出台的住房限购令,也就是说放开了购买住房的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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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限贷”是为了阻碍房地产市场发展而生的,但当时间来到9月23日,“双限”的威慑力明显下降:先是呼和浩特“引领”松绑限购大潮,再有四大行疑放松房贷,面对下行不断的楼市,左边限购解禁,右边房贷被松,这分明是在助力楼市走过严冬。
虽然从来没有下发命令放开限购,但继苏州、无锡、徐州限购松绑之后,坚挺了三年零七个月的南京房产限购也成为历史,目前只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三亚6座城市仍坚持着限购政策,而二线城市限购政策则已全部取消。
二、住房限购的主要目的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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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的含义和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这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者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或称公共采购,WTO《政府采购协议》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协议成员方的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组织以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以及产品与服务、工程联合的采购,即指政府及公共组织为了自身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规定的程序,购买产品、或服务、或工程。如今,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政府采购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10%。
购房时要交的定金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时要交的定金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时要交的定金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交易中的所说定金,是指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买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是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时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能够退定金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开发商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或者出现违约的情况时,你才能拿到你交出去的定金。
交定金需谨慎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这是法律规定的条款,所以,购房者需要明白,只要开发商没有违约,你也是不能违约要求退还定金的。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购房时要交的定金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时要交的定金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时要交的定金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交易中的所说定金,是指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买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是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时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能够退定金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开发商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或者出现违约的情况时,你才能拿到你交出去的定金。
交定金需谨慎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这是法律规定的条款,所以,购房者需要明白,只要开发商没有违约,你也是不能违约要求退还定金的。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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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对象为本市人员。单位社保缴费对象为在公司在职的所有人员。
2、缴费险种: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因此,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只能选择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3、缴费金额不同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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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采购合同常用版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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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品种和数量
1、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品种和数量见本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
2、合同价款:本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元),该固定总价已包括产品制作、运输、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所有税费,甲方无需就本合同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
第一条中所列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上海市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2、符合____标准;
3、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
第三条 乙方对产品质量的承诺、质保期与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
2、乙方承诺对本合同中的产品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和×年质保期(自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
3、在质保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含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乙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解决;乙方如未能及时履行其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
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对于超过质保期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也应及时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维修材料费和维修人工费。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应及时维修以恢复产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包装应符合甲方要求,由于包装不善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配件、备件及工具的数量和供应办法
乙方承诺产品配件、备件和工具(若有)按照必备的数量提供给甲方。若发生短缺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产品交付及安装
1、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个工作日内/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将甲方采购的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全部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产品发送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下信息:发货日期、预计到货日期、甲方需准备事宜、安装条件等。
3、全部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产品安装。
4、全部产品安装结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组织产品验收。
第八条 所有权转移
产品所有权从该产品经甲方委派之甲方代表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至甲方,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产品价款义务的,产品风险责任仍属于乙方。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列明的质量标准验收。
顺义区购房合同模板如何撰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顺义区购房合同模板如何撰写才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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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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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工伤险的全称应该是工伤保险,一般劳动者在参加工作之后,用人单位所购买的社保里面就有工伤保险,并且工伤保险的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作为劳动者并不需要支付工伤保险的费用。那到底这个工伤险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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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前提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前提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而向公司以外其他人转让是,则涉及到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可是,公司法对此处的“同等条件”没有清晰的界定,往往会在股权转让的实务中产生新的问题。本文将试着分析探讨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内涵以及在实务中的各种表现形式。
I. “同等条件”的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存在前提的,即: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同意出让的股东才具有较之于第三人开出的“同等条件”具有优先权。因此,在通常意义上,笔者认为“条件”是指由受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第三人对出让股东承诺的股权交易条件。而“同等”强调的是享有优先权股东开出条件与第三人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之所以这样做,是防止第三人与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内外串通,故意压制出让股东的正当权益。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股权评估、价款数额、价款构成、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件等等。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等条件”还应该包括公司章程里对股权对外转让所专门设置的条件,只是由于这款条文过于粗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里股权转让“条件”的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探讨和处理。换言之,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是“同等条件”的特例。
II.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处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其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虽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放在了第四款,但是并不是说其可有可无,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重要性和不足。公司法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对转让的条件等进行规定。所以,在探讨股权对外转让时,必须首要考虑公司章程是否有具体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是什么,规定的条件是否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有冲突等等。
首先,公司法之所以赋予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事宜的权利,是对公司自主性的尊重和肯定。股东会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除了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数额、时间以及其他议事规则以外,还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事项,从而使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
首先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范来处理转让事宜。
但是,公司法这款的规定也有明显的不足,是非常有可能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特别是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比如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非常苛刻的限制,或者就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或者干脆就规定禁止股权的对外转让达到了股权在实际上不可能转让的地步【1】。再比如,所有出资的原始股东,无论股权的大小,都一致通过制定出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几个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占多数的优势,通过股东会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的章程,改变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并且2/3的多数通过,那么,小股东就不能向外转让自己的股权了,至少是不能以同等条件转让了。势必有违立法者凡股权皆可转让的初衷,而且现实中也不是没有这样的可能。
那么,在这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和立法原意冲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前,应舍弃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采纳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解除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各种不合理条件的限制。
III. “同等条件”中条件的表现形式和处理
一、股权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所涉及到的标的就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而股权又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来确定的,某些身份性权利如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也与出资具有紧密的联系。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允许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对于其出资的货币价值判断肯定会随着时空变化或认为因素而不同。因此,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受让方提出对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是正当且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确定其所参照受让第三人而可以主张优先权的同等条件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同等条件不是出让股东,受让第三人和优先权股东三方协商的结果。根据前述对“同等条件”的理解,优先权股东应当是在出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协商达成评估合意后,最终受让第三人给出受让股权的条件后,提出自己的条件来比照受让第三人给出的条件,只要等同该条件,那么,享有优先权的股东自然就可以受让出让股东的股权。更甚者,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开出的条件高于受让第三人的条件,那么,就不适用优先权而直接可以受让股权了。
二、价款数额及价款构成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中,受让第三人的出价应该是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能依据优先权取得出让股东股权的主要参考条件。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确定也是股权转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价款是容易识别的。但是,这个价款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它的构成直接涉及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主张优先权的情形下,还涉及到第三方(优先权股东)的利益。
股权转让价款复杂来源于股权本身的特殊性,当原始股东出资使自己享有股权时,他的资本就不再是以相对稳定的货币、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形式存在了,相反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债务的股权形式出现。从财产方面讲,股权不仅意味着可以分享利润,同时会因公司的运营不良或亏损而承担债务。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股权的对外转让协议常有必要澄清股权的构成情况,即要求出让股权的股东说明是否在出让的股权中扣除了转让之前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包括该股权上负有的债务,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还应说明财产是否有贬值以及贬值的数额等等【2】。总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尽量细化股权的构成,有利于预防因交易双方的理解不一而造成的纠纷,同时在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主张优先权是,对其提出的条件是否与第三人的条件等同有更加直观对应的比照。
三、价款支付方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出现如下的情况,出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约定的出价并非是以货币或单独的货币形式来支付,而是转移债权或者实物的方式支付。那么,当二者达成这样的协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才能达到“同等条件”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货币、债权和实物可以根据自身蕴含风险的大小和对出让股东是否直接有利原则进行先后排列。
首先,货币流通性最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也最直接的实现了出让股东的利益。所以,货币应该是排在债权和实物之前的,当享有优先权的股东给出受让第三人向出让股东的报价时,则可以实现自己主张的优先权以取得股权;
其次,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经价值评估后,笔者认为应排在货币之后债权之前,但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的第三人之间必须协商好实物转让实现的费用承担问题,特别是其是否包含在股权受让第三人的报价里。扣除评估费用和实物移转费用后,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可以该实物评估的价格向出让股东支付货币,即被看作是达到了同等条件的要求,而不必是移转同样或同等价值的实物。若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也希望通过实物的方式来支付,那么就必须考虑该实物是否被出让股东所接受,当不被接受时,笔者认为也有可以解决的办法。即优先权股东可以变卖实物以其作价来支付出让股东,视为达到了同等条件,方可取得股权。虽然看似多余,却维护了公平,照顾了三方的利益。
最后,受让第三人以债权转移的方式与出让股东达成交易的,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可以等额的债权向出让股东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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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要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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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同等条件”的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存在前提的,即: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同意出让的股东才具有较之于第三人开出的“同等条件”具有优先权。因此,在通常意义上,笔者认为“条件”是指由受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第三人对出让股东承诺的股权交易条件。而“同等”强调的是享有优先权股东开出条件与第三人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之所以这样做,是防止第三人与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内外串通,故意压制出让股东的正当权益。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股权评估、价款数额、价款构成、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件等等。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等条件”还应该包括公司章程里对股权对外转让所专门设置的条件,只是由于这款条文过于粗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里股权转让“条件”的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探讨和处理。换言之,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是“同等条件”的特例。
II.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处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其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虽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放在了第四款,但是并不是说其可有可无,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重要性和不足。公司法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那么,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对转让的条件等进行规定。所以,在探讨股权对外转让时,必须首要考虑公司章程是否有具体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是什么,规定的条件是否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有冲突等等。
首先,公司法之所以赋予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事宜的权利,是对公司自主性的尊重和肯定。股东会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除了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数额、时间以及其他议事规则以外,还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事项,从而使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
首先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范来处理转让事宜。
但是,公司法这款的规定也有明显的不足,是非常有可能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特别是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比如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非常苛刻的限制,或者就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或者干脆就规定禁止股权的对外转让达到了股权在实际上不可能转让的地步【1】。再比如,所有出资的原始股东,无论股权的大小,都一致通过制定出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几个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占多数的优势,通过股东会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的章程,改变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并且2/3的多数通过,那么,小股东就不能向外转让自己的股权了,至少是不能以同等条件转让了。势必有违立法者凡股权皆可转让的初衷,而且现实中也不是没有这样的可能。
那么,在这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和立法原意冲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前,应舍弃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采纳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解除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各种不合理条件的限制。
III. “同等条件”中条件的表现形式和处理
一、股权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所涉及到的标的就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而股权又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来确定的,某些身份性权利如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也与出资具有紧密的联系。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允许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对于其出资的货币价值判断肯定会随着时空变化或认为因素而不同。因此,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受让方提出对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是正当且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确定其所参照受让第三人而可以主张优先权的同等条件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同等条件不是出让股东,受让第三人和优先权股东三方协商的结果。根据前述对“同等条件”的理解,优先权股东应当是在出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协商达成评估合意后,最终受让第三人给出受让股权的条件后,提出自己的条件来比照受让第三人给出的条件,只要等同该条件,那么,享有优先权的股东自然就可以受让出让股东的股权。更甚者,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开出的条件高于受让第三人的条件,那么,就不适用优先权而直接可以受让股权了。
二、价款数额及价款构成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中,受让第三人的出价应该是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能依据优先权取得出让股东股权的主要参考条件。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确定也是股权转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价款是容易识别的。但是,这个价款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它的构成直接涉及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主张优先权的情形下,还涉及到第三方(优先权股东)的利益。
股权转让价款复杂来源于股权本身的特殊性,当原始股东出资使自己享有股权时,他的资本就不再是以相对稳定的货币、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形式存在了,相反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债务的股权形式出现。从财产方面讲,股权不仅意味着可以分享利润,同时会因公司的运营不良或亏损而承担债务。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股权的对外转让协议常有必要澄清股权的构成情况,即要求出让股权的股东说明是否在出让的股权中扣除了转让之前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包括该股权上负有的债务,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还应说明财产是否有贬值以及贬值的数额等等【2】。总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尽量细化股权的构成,有利于预防因交易双方的理解不一而造成的纠纷,同时在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主张优先权是,对其提出的条件是否与第三人的条件等同有更加直观对应的比照。
三、价款支付方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出现如下的情况,出让股东与受让第三人约定的出价并非是以货币或单独的货币形式来支付,而是转移债权或者实物的方式支付。那么,当二者达成这样的协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才能达到“同等条件”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货币、债权和实物可以根据自身蕴含风险的大小和对出让股东是否直接有利原则进行先后排列。
首先,货币流通性最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也最直接的实现了出让股东的利益。所以,货币应该是排在债权和实物之前的,当享有优先权的股东给出受让第三人向出让股东的报价时,则可以实现自己主张的优先权以取得股权;
其次,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经价值评估后,笔者认为应排在货币之后债权之前,但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的第三人之间必须协商好实物转让实现的费用承担问题,特别是其是否包含在股权受让第三人的报价里。扣除评估费用和实物移转费用后,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可以该实物评估的价格向出让股东支付货币,即被看作是达到了同等条件的要求,而不必是移转同样或同等价值的实物。若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也希望通过实物的方式来支付,那么就必须考虑该实物是否被出让股东所接受,当不被接受时,笔者认为也有可以解决的办法。即优先权股东可以变卖实物以其作价来支付出让股东,视为达到了同等条件,方可取得股权。虽然看似多余,却维护了公平,照顾了三方的利益。
最后,受让第三人以债权转移的方式与出让股东达成交易的,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可以等额的债权向出让股东主张优先权
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加框5
2.8万元,首付2
6.8万元,其余26万元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屋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形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名字。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替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款
6.8万元。至此,从交款票据反映,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共交付购房款2
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票据已遗失,而房屋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屋首付已全部交齐。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 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屋交付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领取的房屋钥匙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7月19日。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自2009年9月起至 年 12月由原告谢某偿还(按揭贷款人为刘某)。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委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屋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偿还。此后,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5月偿还了全部的银行贷款。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述,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系与原告谢某共同购买,双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农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同意。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屋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2009年7月20日,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年,约定房屋租金为8000元。房屋出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受益。11月14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受到威胁胁迫的证据材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卖情况;
2、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现分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且双方交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收款票据原件的事实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双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双方共同购买,原告谢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分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控制的账户的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该款项的用途,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谢某认为这是自己委托被告刘某、周某夫妇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认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对于该部分资金的真实用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付情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途主张,原审不予采纳。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作为不动产证书证据的优势方主张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而原告谢某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但原告的该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难以采纳。故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分歧】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屋是谁购买?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谁支付,谁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上诉人认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可以优惠4万元,基于工作便利和亲属信任,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把钱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实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刘某曾经对李志武陈述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本案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现分析如下:因2009年2月10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代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如果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双方的总额就为 2
9.4万,与房屋的首付款为2
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2009年6月 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因为上诉人谢某已经通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实该款是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反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借款,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借款,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如果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上诉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2009年6月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2009 年4月2日和5月26 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事实,但在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该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 12万元系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最初有共同购买的意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谢某在交付房屋首付款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所有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办理好房屋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从2009年9月14日至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偿还。之后没有偿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注销,致使上诉人无法偿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看,该房屋交付后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 年。该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由上诉人谢某在实际处置并使用收益。通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该房屋出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而且对该出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通过上述分析,本案的房屋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屋亦由上诉人谢某实际占有和使用。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看,除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为此,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此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就该归该当事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屋属于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所有。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屋的首付款,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应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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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加框5
2.8万元,首付2
6.8万元,其余26万元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屋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形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名字。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替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款
6.8万元。至此,从交款票据反映,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共交付购房款2
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票据已遗失,而房屋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屋首付已全部交齐。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 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屋交付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领取的房屋钥匙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7月19日。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自2009年9月起至 年 12月由原告谢某偿还(按揭贷款人为刘某)。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委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屋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偿还。此后,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5月偿还了全部的银行贷款。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述,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系与原告谢某共同购买,双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农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同意。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屋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2009年7月20日,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年,约定房屋租金为8000元。房屋出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受益。11月14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受到威胁胁迫的证据材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卖情况;
2、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现分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且双方交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收款票据原件的事实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双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双方共同购买,原告谢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分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控制的账户的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该款项的用途,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谢某认为这是自己委托被告刘某、周某夫妇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认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对于该部分资金的真实用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付情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途主张,原审不予采纳。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作为不动产证书证据的优势方主张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而原告谢某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但原告的该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难以采纳。故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分歧】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屋是谁购买?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谁支付,谁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上诉人认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可以优惠4万元,基于工作便利和亲属信任,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把钱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实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刘某曾经对李志武陈述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本案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现分析如下:因2009年2月10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代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如果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双方的总额就为 2
9.4万,与房屋的首付款为2
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2009年6月 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因为上诉人谢某已经通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实该款是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反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借款,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借款,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如果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上诉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2009年6月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2009 年4月2日和5月26 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事实,但在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该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 12万元系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最初有共同购买的意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谢某在交付房屋首付款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所有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办理好房屋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从2009年9月14日至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偿还。之后没有偿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注销,致使上诉人无法偿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看,该房屋交付后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 年。该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由上诉人谢某在实际处置并使用收益。通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该房屋出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而且对该出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通过上述分析,本案的房屋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屋亦由上诉人谢某实际占有和使用。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看,除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为此,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此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就该归该当事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屋属于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所有。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屋的首付款,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应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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