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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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怎么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

一、怎么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的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的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么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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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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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法征用土地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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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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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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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能否确权土地确权?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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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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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村土地确权了,现在土地被征用,村里有权分我的土地征用的钱吗?
[律师回复]
(一)征地补偿rn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rn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rn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rn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rn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rn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rn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rn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rn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rn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rnrn
(二)其他税费rn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rn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rn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rnrn
(三)征地工作程序rn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n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rn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rn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rn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rn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nrn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rn
1、房屋补偿标准rn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rn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rn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rn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rn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rn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rn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rn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rn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rn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rn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rn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rn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rn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rn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rn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rn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rn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rn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rn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rn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rn坟每座补偿5000元。rn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rnrn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rn
1、林木补偿标准rn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rn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rn⑵柞树林木补偿费rn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rn⑶红松林木补偿费rn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rn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rn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rn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rn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rn
3、森林植被恢复费rn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rn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rnrn
(六)、果树补偿标准rn
1、苹果树rn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rn
2、梨树rn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rn
3、桃树rn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rn
4、葡萄树rn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rn
5、枣树rn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rn6杏树rn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rn
7、板栗rn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rn8杂果树rn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rnrn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rn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rn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rn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rn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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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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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业部门明确、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将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这部分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今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全面推开,“三补合一”后财政部,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林地、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农业部启动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试点。财政部,以及长年抛荒地。其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补贴如何真正落到种粮者手中、林地、农业部近日印发通知,体现“谁多种粮食,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及长年抛荒地,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耕地撂荒现象减少,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项,这部分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家庭农场,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政策满意度提高,将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94%的受访农户接受“三项补贴”改革。中国农业大学的第三方评估显示。去年财政部;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农业部要求各地力争于6月30日前将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就优先支持谁”。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这部分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21年的规模为基数据了解、粮食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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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确定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费有什么区别 征地款和土地出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征地款是政府实施土地征收付给农民的,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买地时交给政府的。 在土地管理法没有修订之前,这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没有完成之前会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修订后土地管理对此进行了修改,那是另外回事,现在谁都没有看到过修订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什么区别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经济学上,对于地价的权威定义则是: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这说明,土地出让金是一定年期的土地租金的资本化;深入地说,土地出让金是以后一定年期内每年土地租金的贴现;更进一步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收,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租用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支。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4] 征地费 征地费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非农业户口,第二轮土地确权的时候,土地确权是否可以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来说,是没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1,当事人的户口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就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参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集体利益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哥哥是一直在外地工作,户口也签到了外地,老人打算回村,现在打算把户口签回,咨询一下土地确权非农业户口怎么确权?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承包期内,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妇女离婚或者丧偶,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有前提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1; 2,在本次承包期限内: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承包期内,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上是土地确权非农业户口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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