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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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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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否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招工所签订的免责合同是否有效,最重要的是看,协议是否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如果是,则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公司签合同不盖公章有效吗

公司签合同不盖公章的,如果合同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手印,则合同也是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必须盖有公司的公章才是有效的。

当然如果合同既没有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手印的,则合同是无效的;除非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则合同也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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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贵所招收免费实习生吗?因为学院实习要求,所以必须自己找,所以想请问能否给我这样一个实习机会。法学本科大二在读,GPA3.7左右
[律师回复]
1、因为实习生通常还是学生身份,还无正式毕业,通常签订的都是三方实习协议,所以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真正的劳动者,没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无建立劳动关系。其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比如:保险、试用时限的限定都不适用。
2、实习期过后,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建立劳动关系了,就能够享受《劳动法》限定的一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了。
3、虽然实习期不是正式的劳动者,但是实习期的薪水准则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准则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限定的最低薪水准则,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商量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因此如果给你的薪资低于当地的最低薪水水准,那么你能够申述要求单位补发的。
4、实习期主要是积累工作经验和学习技能,如果你能在单位学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计较薪资了,毕竟单位给你提供了学习和训练的机会,如果单位不能让你有所进度,又克扣薪资,决断去职选择新的单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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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应该如何避免就业歧视
[律师回复] 对于招聘广告应该如何避免就业歧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应该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的平等权的侵害,如果企业想避免其招聘广告所确定的条件构成就业歧视,就应该承担证明其招聘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因此岗位特点、就业需求是确定招聘条件的重要因素。
2、招聘广告中关于招聘条件的用语要尽量趋于缓和,尽量不要采用刚性的条件。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司法实务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几乎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合理通过招聘广告设置和表达招聘条件,如多使用“优先”“择优”等字眼。并且,最终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对应聘者进行评估和考核之后的合理选、择,而非基于某一个刚性标准。
3、用人单位对招聘广告中的部分内容,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时,应该慎重表述或者不表达。总之,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应该内容精练、表达准确,而并非越多越好,尤其是对于部分内容存在模糊状态的情形下,企业更应该慎重,应该选择更为柔和的语言或其他更为恰当的方式表述。录用审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核实应聘者的相关信息,而不能完全被动依赖应聘者提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应聘者提供的原单位的联系方式自己进行核实相关情况,如该应聘者是否之前确实在该单位工作,包括离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不良记录等等,都可以为日后该员工给单位带来损失起到一个防范作用。
2、用人单位应该在应聘者入职时,认真确认相关信息,如对于身份证、学历证件等都应该认真审查原件,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录用员工的个人资料予以保管,并且要求相关的应聘者签字确认。
3、在录用审查中,对于非应届毕业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应该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单位应该确认所拟录的人员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如果审查不严,导致录用的人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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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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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效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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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免几年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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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工签了免责合同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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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拼车免责协议有效吗,拼车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拼车免责协议有效吗  拼车回家风险系数很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一份简单的协议,对拼车路程、时间、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明确拼车双方的权责划分,但是并不能“完全免责”。  拼车协议生效以后,车主与拼车人之间即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车主有责任和义务将拼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一旦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如果是第三方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但是一些单方责任的意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之前签有“免责”协议,车主一方也无法完全免除责任,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在拼车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也不一定能完全免责。注意: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必须在事故责任前约定;
3、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4、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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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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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我国没有采用。
二、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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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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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乃至任何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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