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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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如何的

一、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如何的

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

第一、可将本国优先权用作恢复申请权利的一种程序;

二、可以用来完善在先申请;

第三、申请人通过要求多项国内优先权,可以提出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

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国提出授权申请,经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授权,且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如何的

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专利权国内优先权原则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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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反 《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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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权受偿原则的使用规则是什么不了解,希望广大网友解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法院或多个法院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来看,笔者主张确立查封、扣押优先权制度。本文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查封、扣押债权优先权之定位
  优先权是指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并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即在存在数个权利时,按设定权利顺序的先后依次主张和实现权利。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对查封、扣押诉讼保全措施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有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先于无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受偿,数个债权都有查封、扣押优先权的债权人则依财产保全时间的先后取得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8条规定,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条规定确定了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这个原则在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适用。这里的其他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其优先受偿性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功能。
  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执行程序中债权受偿时享有的优先权,其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于破产时丧失,查封、扣押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执行与破产的功能不同,执行是实现个别清偿,破产则是实现一般清偿,破产的保护对象是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实际上亦无以后再次受偿的可能,故公平清偿就成为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对执行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尽快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彻底实现债权平等。
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虽有多个债权人,除非有担保物权否则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
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
三是必须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被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优先原则;
四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查封、扣押优先权;
五是非因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时,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同一种类的债权,仍可适用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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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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