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不是可以能对抗第三人
需要视情形而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如果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产权人是未成年人能买卖。买卖未成年名下的房屋需要父母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监护公证与房屋份额公证,一并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交易房屋的书面保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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