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的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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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的程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的程序

当事人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是有相应的前置程序的,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之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进行

1.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3.审查内容。

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行政赔偿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有什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赔偿有没有前置的程序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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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间区别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审理中,除赔偿诉讼之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六,对于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要求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审级规定及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审终裁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就法律效力而言,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第八,提起时间与审理期限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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