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能不能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不能对您遇到关于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问题带来帮助。
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

一、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债权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债务人手中获得报酬,不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如果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借款合同利息过高能不能解除

借款合同利息过高是能不能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分别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不能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不能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不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不能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效力是什么样的

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的,就是有效的,但是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有效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不能在线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3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0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0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3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2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5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4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8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7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借款的利息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的利息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贷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实际付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借款人应付款项中扣除。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额提供贷款金额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却要支付与借入本金不符的较高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同时,预先扣息造成贷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罗某实际借给你弟弟22800元,却要求按照借据归还30000元借款本金,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你弟弟按照实际借款额(22800元)及约定利率(1%)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款的利息能够预先在本金扣除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款的利息能够预先在本金扣除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是否能先扣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是否能先扣利息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先扣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相关知识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如本案中张女士借款给陈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
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吗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24%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借款的利息能够预先在本金扣除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能够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款的利息能够预先在本金扣除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企业所得税贴息,利息扣除是不是要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律师回复] 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可以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贷款金额、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公司等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税前扣除,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款利息是否能预先扣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利息是否能预先扣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