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有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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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有什么样的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有什么样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有什么样的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怎么确定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依此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有什么样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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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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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br/>《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br/>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br/>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br/>(1)便利当事人诉讼。<br/>(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br/>(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br/>(4)防止滥诉。<br/>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br/>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br/>(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br/>(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br/>(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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