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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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样的

一、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样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共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是什么

1、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会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样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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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好几个人只为自己着想,几个月前我实在看不下去,就去镇里把他们举报了,希望可以对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镇里人说他们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资格,请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哪几种?有哪些必要条件才能实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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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吗?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这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当事人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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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 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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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扣押财物,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或者是汇款,对场所进行查封等。不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先向行政当事人下发催告书,当事人收到催告书以后是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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