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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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样的

一、第三人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样的

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伤害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民事侵权责任包含的要件有什么样的

当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人需要承担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包含要件如下:

1、行为的违法性。

2、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3、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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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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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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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车发生车祸之后去申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时候被告知不能配茶更不能,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大多数车主认为投了所谓的“全险”就万事大吉了,那纯粹是自娱自乐的幻想,实践中车主理赔时经常会碰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答复(当然其实那些眼花缭乱的免赔条款都在合同里,只是哪个车主会研究那些晦涩难懂的合同内容呢),笔者把实践中容易碰到的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总结如下:

1、商业第三者险中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 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商业第三者得到赔偿。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但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
3、放弃向负全责的肇事者索赔的不赔
如果车主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 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其实大多数车主中有多少亲身驾车涉水的经验呢?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之外又搞出个涉水险,让车主掏米。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这个还是合理的,因为车主与修理厂此时存在的是合同关系。
6、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它车辆 相撞并负全责的,保险公司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
8、被车上物品撞坏的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9、没经过 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需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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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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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除赔偿的事由有哪些?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除赔偿的事由有:未投保的其它车辆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保险赔偿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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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事由与免责条款当前的理论界一般的认为免责事由即是抗辩事由,因而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范围和定义有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上的混乱。本人认为,应当将免责事由从抗辩事由中脱离出来,并与法律中的免责条款加以区分。只有在弄清三者之间的界限之后,才能探讨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界定哪些属免责事由、哪些不属免责事由。所谓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据以主张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事实[13]。是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而提出的,其中包含有三个层面上的抗辩:
1、被告之行为是否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损害是否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
2、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或完全成立(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侵权行为业已成立,而由于某种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该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是两个方面的对抗:即对行为之对抗和对责任之对抗。前两者是对行为的对抗,后者是对责任的对抗。因此,抗辩事由应当是针对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和侵权责任是否形成而言的。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已构成侵权但依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或者可减轻责任之特定事由[14]。侵权行为之成立,为民事责任发生之源。如若被告之侵权行为不成立,则根本就无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责任的减免。因此,只有在侵权行为业已产生,但由于特殊事由的发生,排除了侵权责任的实际生成的情形,是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的割断,才能称之为免责事由。二者的共同之处是:
一、都是以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是否成立为前提的对抗;
二、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者的区别是:抗辩事由既包含了对侵权行为是否产生、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对抗,也包含肯定侵权行为在特殊情形下的合法性,从而阻却责任的产生的对抗(即对行为和责任的对抗);免责事由则仅是肯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在特殊情形下的合法性从而阻却责任之形成(对责任的对抗)。如,被告之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被告之行为与原告之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被告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之事实,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不是免责事由。因为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合法,也就不存在责任的产生之可能,也就谈不上责任的免除。前者是对后者的包容。然而,目前法学界多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之处,即以抗辩替事由混同免责事由[15]。免责条款则是行为人的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属于侵权或者说行为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不应当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或完全的侵权民事责任[16]。其与前免责事由的共同特点是: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免除或减轻责任;区别在于:免责事由都是对责任的直接对抗,而免责条款是对侵权行为的直接反动,从根本上否定的行为的侵权性。是于侵权行为法之外的,在中有其的地位[17]。简而言之,免责条款对行为的评价是不属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对行为的评价是不以侵权行为论,抗辩事由则不仅包含了前二者,还包含了其它一切足以否定原告之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或完全成立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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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二、法律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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