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扩建、修缮,那么分得的拆迁安置面积亦未超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可不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转化形成的,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产可不可以离婚分割
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离婚
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要求离婚。而且如果有精神病的这一方在婚后久治不愈,且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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