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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什么?

10w+浏览 匿名 2021-03-28 辽宁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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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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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吗?
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依旧不知道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吗,可以寻找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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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未遂是预备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能够构成预备犯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需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解读。预备犯通常是指那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未能达成既定犯罪目的的人;而未遂犯则主要指那些已经开始进行犯罪活动,却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实现原设定犯罪目标的人。若受贿行为尚未达到实际收受财物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从而构成预备犯。
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为此类非法行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机会,那么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遂犯,而非预备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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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么
帮信罪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么,帮信罪犯罪客体不是犯罪对象,因为帮信罪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帮信罪一般情况是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必须是违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是支付结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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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针对特定的刑事犯罪进行分析时,若希望获知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缓刑,我们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其中的各项条件均能得到满足,便有望在此基础上同时宣布缓刑。
然而,缓刑这一法律措施仅适用于那些被法院判定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1)这里所提到的“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2)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单独附加刑的罪犯,缓刑并不适用。
(3)当一个人犯下数项罪行,经过数罪并罚之后,最终被确定为应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样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4)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只要他们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都应该依法宣告缓刑(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危险驾驶罪罪犯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可能由于刑期较短,从而导致无法获得减刑的原因在于,其对于罪犯的长期表现以及减刑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具有重要影响。
同时,如果罪犯即使符合减刑资格,然而其减刑请求尚未获得核准,那么在这个期间内,他们便有可能被提前释放。为了清晰地阐述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行的鉴别,我们首先提出以下两点:
首先,主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心态。交通肇事罪则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类型,主观状态仅能表现为过失。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具备明显的故意意向,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要求行为人为过失;
其次,从行为方式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模式,而交通肇事罪则包含了一系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形式,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特定罪名,则要求行为人进行与其"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性质相似且同样具有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行为。因此,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并不应纳入该罪名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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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客体对象是什么?
犯罪主体对象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单位、犯罪客体对象是犯罪行为形成后侵害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体系等,对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对象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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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客观
[律师回复] 解析:
1.客观构成要素分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范围极其广泛,它针对的主要财产形式还是公众所有的财物,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对于财经管理系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的侵害对象主要集中于公款这一特殊类型的财务资源。
2.客观构成要素解析。从客观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用到个人用途中,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是将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3.主体构成要素探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非常特殊,它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文提到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外延基本保持一致。这种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公务性质决定了该罪名的独特性。
4.主观构成要素剖析。从主观层面上看,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他们明知自己所挪用的是公款,却仍然故意将其用作他途,其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他们的主观特征仅仅是暂时非法获得公款的使用权,并计划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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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可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犯罪对象是不可以确定的,另外犯罪客体是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一般只是对犯罪行为的适用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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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犯人是否会监控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交流过程中,其活动不受任何形式的监视或监听;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联络。而对于其他辩护人而言,只有在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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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可以申请减刑几次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罪犯的减刑问题,其是依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行为、所获立功奖励以及检举揭发情况而进行综合评估的,最终由监狱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减刑建议书,并由法庭进一步作出裁定。即,若罪犯在此期间没有重大立功的表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可获得的最大减刑期限将不超过其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减刑。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其执行刑罚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若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其更为优惠的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后期算不算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问题,答案并非如此,取保候审实际上仅为一种强制手段而非刑事处罚,与此同时,刑事案件需严格依照既定程序进行处理。当公安机关将所有相关证据提交至检察院之后,其是否对指控方提起公诉成为关键所在;随后,法院将根据案情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并判定罪行轻重以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若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检察院可能不会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判决被告无罪,那么便不能称之为犯罪行为。
然而,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有罪,则必须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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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对象的要件是什么?
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制造毒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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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4岁男孩犯帮信罪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指出,对于己满十四周岁而未达成年年龄阶段的涉案者,由于其参与了网络犯罪活动,故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待遇。
2.针对尚未达到成年人法定年龄十六岁的涉案人员,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刑事处罚条件,则应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实施严格的家庭教育和监管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如有必要,政府亦可采取收容教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3.对于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涉案者,因其参与了网络犯罪活动,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的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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