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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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利用借款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若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若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

一、若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

借款合同诈骗的处罚是,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借款合同诈骗罪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1、向警方报案,并由警方制作报案笔录。

2、接受受害人证人提供的证据,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审查后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

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涉嫌诈骗罪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这个问题在上文中已经明确回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诈骗的数额大小来判定量刑,诈骗的数额越大判处的量刑越重,一般诈骗的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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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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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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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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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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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很多人认为办理公证须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纯属无必要,感觉从某种意义上加重了他们贷款消费的负担。但是,若因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此外代理律师要收取代理费。从时间上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诉讼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可以延期审理。因此,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快捷的实现。
(三)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依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
(四)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凭借其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借贷双方完善借款合同,审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从程序上维护借贷秩序,发挥公证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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