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3000元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款人不还钱算诈骗吗
1、借款人不还钱不一定算诈骗,需要因情况而定:
(1)借钱不还不一定诈骗,也可能因为破产而无力支付欠钱,借钱不还一般属于民间纠纷,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
(2)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则涉嫌诈骗。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如下: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三、诈骗案立案了能撤案吗
诈骗案立案了能撤案,一般需要出现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
如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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