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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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什么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什么证据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什么证据

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事故科处理交通事故流程是什么

事故科处理交通事故流程:

1、报警、受理和处警;

2、现场处置;

3、现场调查(侦查)、取证;

4、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

5、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处罚裁决;对交通事故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

7、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8、制作案卷文书。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将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规定程序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三、交通事故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什么证据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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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什么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哪些证据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哪些证据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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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受贿,什么是集体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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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意外受伤,学校不给收集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1、按照一般人身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2、赔偿主体有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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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证据怎么收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人民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该规定也明确了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并且明确规定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调取的证据归属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体系当中。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操作性问题,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机会、地位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明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方式,并对其所要收集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后,将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以弥补其举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举证机会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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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需证实: (1)假如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假如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需证实: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假如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念头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需证实: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需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好比,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峻残疾。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入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公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需要能够详细的证据该犯罪行为是被告实施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详细的证据可以包括凶器,受害人的伤害鉴定讲演等等。
收集录音证据怎么收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要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交付(费用通常按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通过判决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越详细越好。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这种情况下证据无效。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侵犯公民住宅权而无效。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的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当注意言行,谈话语气要尽量和善。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存在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会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成光盘。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正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公证处的录音可以被认定没有经过剪辑,另外公证费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妨考虑通过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的形式获取证据。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要提前疏理材料,挑选出准备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准备好录音设备,谈话时语气和善。录音完毕后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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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哪些证据?
第1、证人证言。第2、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第3、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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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收集加班证据的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劳动者遇到总是让加班却不调休不给加班费的单位时,要小心注意了。在平时加班的时候就要注意多收集加班证据,这样才有利于向用人单位索要应得的加班费。 怎么收集加班证据索要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规定之外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很多单位都会让员工加班,但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加班证据难收集,以致要不回加班费的情况频繁出现,因此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 劳动者若想领被克扣的加班费, 首先要有维权意识, 其次是必须取证。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 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此外,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出入证、工牌、写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章制度、通知加班的文字记录、相关的业务记录,以及拍照、录音等都可作为证据进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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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样收集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需证实: (1)假如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假如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需证实: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假如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念头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需证实: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需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好比,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峻残疾。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入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公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需要能够详细的证据该犯罪行为是被告实施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详细的证据可以包括凶器,受害人的伤害鉴定讲演等等。
电子证据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离婚前怎么收集证据,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夫妻双方还未正式判决离婚前,夫妻一方应该多注意收集对方的过错行为,比如婚内出轨,比如家庭暴力,比如虐待弃养等行为。在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让自己多分对方少分财产。 离婚前如何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一: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第二:婚外情证据的收集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 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第三:资金账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第四:银行账号的保全 离婚之前一般要弄清另一方在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股权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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