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能够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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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能够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能够减刑

一、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能够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能够减刑。例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等。具有帮信罪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认定帮信罪的要素是: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帮信罪的量刑能够缓刑

涉嫌帮信罪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判缓:

1、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能够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帮信罪刑拘20天能够无罪释放

主要看是否满足无罪释放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刑事拘留的,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能够减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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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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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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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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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减轻量刑的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人

上诉请求
1、撤销(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3山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留安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留长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军伟找?国孩,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留长才让上诉人找?国孩。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留安去找?国孩,传达其父亲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对被害人王留长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且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δ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ì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ì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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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δ满十八岁,系δ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δ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δ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δ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δ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且量刑δ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过重,应予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面是一份减轻量刑的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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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参与者怎么判刑
涉信犯罪的共犯如何量刑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院将做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将处以罚金或者仅处罚金的判决。当涉及到企业犯罪时,将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且对于公司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参与者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参照上述描述。另外,如果在此期间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会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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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参与者量刑多久
涉及帮信罪行的涉案人员将面临何种刑罚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判决标准,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罚金。然而,如果此类行为人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刑事法规,那么将依照处罚更为严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对于那些参与其中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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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特点是什么呀,希望能够帮忙解答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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