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定义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的碰撞、撞击、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交通事故可以包括车辆与车辆之间的碰撞,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以及车辆或行人单独发生的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保护现场和救援:如果有人员受伤,应该首先确保他们的安全。如果可能,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以避免进一步事故发生。
2、报警和记录:无论事故程度如何,都应该及时报警。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包括地点、时间、车辆数量、伤亡情况等。同时,尽量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这些可以作为后续处理的证据。
3、互相交换信息:与其他当事人交换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住址、车牌号码、保险公司和保单号码等。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理赔和保险处理非常重要。
4、联系保险公司: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并向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多少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赔偿项目一般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认定事故责任: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1)现场调查。
(2)检验、鉴定:5日内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休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使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3)10日内制作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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