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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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若是对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是一种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第三方给付赔偿金后获得其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的制度。它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保险人必须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并且第三方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保险人在事故中扮演了责任方的角色,需要承担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即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才负有赔偿义务,并具备了进行代位求偿的基础。

(3)保险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才会转移给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并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者经过第三方同意。一旦保险人给付了赔偿金,请求权便会自动转移给保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险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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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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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哪些?
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以及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利用这些证据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代位求偿主要是指如果肇事方不愿进行赔偿或者配合,那么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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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请问保险法车损险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我朋友最近想来了解一下,所以来咨询下你们
[律师回复] 2011年2月份,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车险条款中的“无责免赔”为起点,有关车险条款中的一些规定一度在社会上引发热议。2月22日,中国保监会下发文件,要求保险公司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和车险理赔服务机制,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追偿”标准和流程等。此后,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消息,宣布研究推出车损险“代位追偿”机制。
而伴随昨日北京保监局和交管局联合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北京成为国内第一个推出车险 “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地区。据介绍,所谓“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事故中受损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根据北京保监局和交管局的规定:8月1日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如果全责方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车辆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无责方被保险人可以就车辆损失部分,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并转让向全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责方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无责方车辆损失。
某险企从事车险理赔的夏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来说如果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对无责方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方需要通过起诉,通过法律来让无责方保险公司先赔偿给被保险人,然后保险公司再取代被保险人向全责方追偿。
某大型险企车险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称,“代位追偿”由来已久,但业内基本没实施,北京保监局出台这个措施,对车险“代位追偿”的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车主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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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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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对一些词有一些疑问,代位求偿 没有车损险的话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咋怎么做,希望懂的人可以给我讲一讲,谢谢了大家。
[律师回复] 使用: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无法使用:
1)无第三者的事故
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比如车自己撞到了墙上,这种情况就无法使用。
2)非保险赔偿范围
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你好,因为我们这边的人对于没交车损险有点疑问,所以请问下代位求偿 没交车损险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使用: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以上为代位求偿 没交车损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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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车险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受到损害的车辆之前已经购买了保险、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除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外还享有向第三人索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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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问一下关于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和具体细节是怎么样的?因为我之前和另外一辆小车相撞,但是他并没有赔偿我的修车费,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他的车牌号和具体身份。
[律师回复] 首先,举例说明什么是车损险代位求偿,就比如你的车被其他人弄坏了,暂时找不到这个肇事者,保险公司险代为赔偿,找到这个肇事者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条件有几点,车损险 代位求偿需要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朋友打算在近期买一俩小轿车,买了车就会涉及到车的保险,想了解一下关于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保险消费者期待已久的“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终于得到了保险业的正式回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4月7日发布消息称,为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动真格”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次出台《指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采用“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
所谓“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到车损险中,则是指当保险消费者投保的车辆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指引》的出台,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这标志着我国车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标准和流程的完善。“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这确实是个令人欣喜的利好的消息。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使得势单力薄的无责方车主就从繁复的索赔中解脱出来了,自然也就不会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而不满了。看来保险行业的确开始‘动真格’提高服务质量了。”
谨慎规范索赔流程
按照《指引》规定,车损险代位求偿必须满足两个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索赔流程方面,《指引》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当然代位’,即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就可以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指引》显然更为谨慎,还是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明示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相比较而言,当然代位方式简洁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条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快向第三者追索。但当然代位方式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实践和范围均不够明确,常常使第三者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行业协会如此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实践和范围,但也需要获得被保险人的支持。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才能够使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
追偿环境不容乐观
于消费者而言,代位求偿制度和流程的完善无疑是个重大利好。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制度是否能够持续顺畅运行,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
“投保率低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追偿的环境相当复杂。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保险专家在分析目前形式后,表示追偿环境不乐观,因为司法解释制度并不完善,这会是保险公司在行使该权力时遇到很多困难,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行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
以上是关于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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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是指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车险代位求偿是指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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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外出开车的时候遇到一个醉驾的小轿车司机撞伤了自己,交警判定对方全责,但是朋友的车撞坏了对方不愿意修,朋友想进行车损险代为求偿的法律程序,请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4月7日发布消息称,为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动真格”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次出台《指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采用“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
所谓“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到车损险中,则是指当保险消费者投保的车辆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指引》的出台,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这标志着我国车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标准和流程的完善。“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这确实是个令人欣喜的利好的消息。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使得势单力薄的无责方车主就从繁复的索赔中解脱出来了,自然也就不会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而不满了。看来保险行业的确开始‘动真格’提高服务质量了。”
谨慎规范索赔流程
按照《指引》规定,车损险代位求偿必须满足两个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索赔流程方面,《指引》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当然代位’,即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就可以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指引》显然更为谨慎,还是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明示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相比较而言,当然代位方式简洁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条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快向第三者追索。但当然代位方式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实践和范围均不够明确,常常使第三者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行业协会如此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实践和范围,但也需要获得被保险人的支持。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才能够使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
追偿环境不容乐观
于消费者而言,代位求偿制度和流程的完善无疑是个重大利好。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制度是否能够持续顺畅运行,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
“投保率低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追偿的环境相当复杂。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保险专家在分析目前形式后,表示追偿环境不乐观,因为司法解释制度并不完善,这会是保险公司在行使该权力时遇到很多困难,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行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以上是关于车损险代为求偿的法律相关规定的相关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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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险可以代位求偿吗?
车险可以代位求偿,对于发生了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的,当事人是可以根据代位求偿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来要求保险公司对车险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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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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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理解,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你好律师,我们这边最近有个模拟比赛,我不知道车损险代位追偿代理词如何写,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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