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十级伤赔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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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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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您将得到一笔为期七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按您个人工资计算;其次,如果您选择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手续,您还可以获得一份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是对姜堰十级伤赔多少钱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姜堰十级伤赔多少钱


一、姜堰十级伤赔多少钱

您将得到一笔为期七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按您个人工资计算;其次,如果您选择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手续,您还可以获得一份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数额会参考您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而确定;第三部分是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金额将会按照您所居住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然后再取倍数,即乘以20并且再乘以百分之十;接下来就是关于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了,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以及工伤复发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还有就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等方面的补偿,具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算法是依据您所在地的法规来定的,乘以您的住院天数即可得出结果;至于交通和食宿费用,也是有固定标准的,根据您所在地的规定来计算相应的数值;最后,关于辅助器置费用这一块,我们会严格参照当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以及费用限额标准进行核算;而对于工资和休息性质的费用,也是有明确要求的,例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它将会保持您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会超过12个月;另外还有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对于生活无法自主完成的员工来说,在这段时期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都需要专人来照顾的,这个责任也会由您所在的单位承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10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十级伤残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6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赔偿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赔偿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赔偿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个月×赔偿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8级工伤残赔偿多少钱

8级一般能赔8—9万左右。8级工伤残赔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姜堰十级伤赔多少钱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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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之后,称增值税,看房产证办出的年数,再判断是否能免征。根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现行政策:住宅90平以下1%;住宅90-144为1.5%;其余的不管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3%。
三、个人所得税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销售价1%征收所得税(有的地方按销售价与原销售价差价20%征收所得税,也有上两种情况2选1的);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售,如能证明卖家卖的是家庭居住生活唯一用房的,可免征所得税!
四、印花税住宅90平米以下免征;其它按销售价0.05%征收!
五、评估费你过户如不需要套按揭,应该不会需要评估。评估费一般5‰以内。具体费率地方不同有所不同!!(三种情况:如不按揭,也可能不需评估,故无需评估费;按揭的也有可能中介费中已包括评估费;也有可能是房地产交易核心在交易过户时直接向申请人代收。)
六、中介费你单独过户可以不需要中介。如买卖房子必须要涉及到中介(如需按揭,可能就得必须找中介了),中介费一般为0.5-2.5%;如只需中介代办产权证的话那只需付代办费大概200元左右!
七、其它费有的地方可能还涉及工本费、登记费、交易费等,但数目较小!!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按照当地政策交纳,各地政策对此有所不同。房产证办理流程算来,如房子产权证在5年以上,你通过买卖过户的费用是不高的!不用赠与过户还要公证什么的那么麻烦!具体标准:普通住宅:房产证不过2年的:营业税销售价格5%;1%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0.1%;契税3%(第1次购买1.5%)。已经满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印花税0.1%;契税3%(第1次购买1.5%);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家庭唯一一套住宅也可以免;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工本费80元。非普通住宅:契税3%;印花税0.1%;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2年的,需要交纳销售价格5%的营业税;1%的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增值税。已经满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唯一住宅也可以免。
泰州市姜堰经济适用房怎么样?
[律师回复] 你好,2016泰州市姜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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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申请工伤鉴定,必须先领取到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申请鉴定的资料交给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为申请,然后伤者接通知到指定医院做检查,最后回家等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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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2016泰州市姜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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