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一房二卖"这种情况时,受害者有权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权益维护和求助,这其中包括协商解决、启动房产交易仲裁程序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对于受害者来说,一旦他们遭遇了"一房二卖",其权益将受法律保护,可以采取上述合法措施来消除合同上的不可履行因素,要求卖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买受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对方承担不超过已交付购房款金额两倍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卖方并非地产开发商,而是普通个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无法再提出违约金性质的赔偿责任,而应仅限于追求回购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补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的赔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买房人如何维权”,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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