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一房两卖谁优先

最新修订 | 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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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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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房二卖”案件处理主要依据登记原则和时间顺序:已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遵循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确认其所有权;若均未登记且未交付,优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越早签订的合同效力越优先。
小产权一房两卖谁优先

一、小产权一房两卖谁优先

关于“一房二卖”行为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策略:首先是依据登记制度进行审理。在实践中,若存在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的登记工作,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因此可以明确认定已办理过户登记之一方,具备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可参考合同签署的时间顺序来进行判定。若涉及到两份合同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并未实际交付,那么审案时便可以参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以此为据确定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具有较早签订日期的那份合同,其效力也将更为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房屋有纠纷可以过户吗

案件经过判决后,那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靠司法力量依法维权,如义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中止执行,待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一房两卖谁优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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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售问题可遵循“先注册登记者胜出”原则解决。若两份合同均有效,已完成过户登记者根据物权优于债务原则获得所有权;若合同均未登记且房产未交付,先签署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双方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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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
(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
(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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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姑姑,前几年在外地打工,最近买了一套二手的房子,最近网签的时候发现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我想帮忙给问一下一房多卖谁有优先权,请问谁买到房有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1
1、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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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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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我舅妈手中有一套商品房,现在家中有事情,需要去卖掉的,打算去一房多卖了,有熟人优先看中,决定优先得房了,关于一房多卖谁优先得房呢?怎么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离婚时谁优先买房,房屋离婚后谁优先购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大家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大家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呢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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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违反《刑法》,属违法行为。若签署合同时欺诈他人获取大量财物,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或单处罚金处罚。购房需谨慎,了解法律风险,遇问题及时维权。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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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房子谁先买,离婚时房子谁优先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大家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大家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呢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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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优先
房屋租赁纠纷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一旦纠纷经司法判定,双方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诉讼。租户和房东应了解自身权益,积极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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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房子优先判给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房子优先判给谁问题解答如下, 在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房子的,这套房子属于谁,双方都希望能够争夺到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在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下,彼此为了争夺房产会做各种各样的事情,希望能偏向自己。
在一般的离婚案中,如果男女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则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在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没有达成协议的,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一般就会给谁,再由该方补偿另一方。当然,如果产权证上名字的一方是过错方,有可能给另一方。还有种情况是看是否有小孩,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得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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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谁优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谁优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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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后房产谁的优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尽管我国的房价,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为了结婚,大家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购得一套房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没能很好的处理好婚姻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离婚以后,房子的产权肯定是大家争夺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呢如果夫妻离婚房屋谁优先
一、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先保全,银行后保全,谁先有优先权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93条限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能够申请参加参与分配流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限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指两中情形,即保证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分别于财产保证,保证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能够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规则。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限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做法或者其它原由,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能够根据两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无提议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无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无借口因法院的职权做法而获到优先权。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路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路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有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申请人张文亮不能因申请保全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应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我与妻子结婚几年了,但是一直没有买房,这几天手头逐渐宽裕起来才决定买房,但是在网上经常看到房主一房多卖的新闻啊,那当出现一房多卖谁优先受偿,怎么防止被骗呢?
[律师回复] 先保护物权登记者。
为购房新手的话,我建议你注意以下方面:
1、调查房屋产权。购房者买房之前首先要对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在房屋交易中心会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其中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比如说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建筑面积,位置,房屋土地状况等信息。如果发现信息有不相符的地方,购房者就要注意了,卖房者很有可能进行了一房多卖。
2、谨慎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就该在合同中写明禁止一房多卖等规定,并且约定一房多卖的违约责任。之所以会产生一房多卖的情况,无非是利益作祟,卖家想要谋求更大的利益。所以购房者在签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订一个比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防止卖家轻易违约。同时要注意合同上是否有加盖正规公章,保证法律效力。
3、及时进行网签备案。通过网签备案锁定房源是防止一房多卖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进行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然后通过规范合同文本,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应付责任。网签还可以保障交易中的资金更加安全。即便是网签,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写明禁止一房多卖等条款,约定违约责任。不过只要签订了网签之后,就可以随时在网上实时查询,确认房屋信息,所以也不必太过担心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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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房二卖谁优先
涉及二手房一房二卖问题,未获产权可提出退订并追讨经济损失。若引发争议,可先尝试友好沟通,不满结果可诉诸法律。若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款项及利息,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若损失达已付款一倍以上,买家可向卖方提出相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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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有人认为,在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会使质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为质押人将质物恶意再进行抵押而使其质权落空的危险,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立法上鼓励抵押的价值选择,因为抵押较质押更能在满足担保之外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仅为抵押权设定在先而质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因为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债权人一般不会接受已设定了质权的财产为其债权作抵押担保,所以质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非常罕见。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抵押人已无其他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先有质权负担的财产抵押时,是否按抵押和质押设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也值得讨论。
有学者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质权,并不是其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的缘故,而是因为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效力应等同于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效力。
对上述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诚然抵押被誉为“担保之王”,一方面可以担保债务履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物的最大经济效益。但质押作为动产担保方式,是针对动产的特性而设计,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鼓励抵押而牺牲质权人的利益欠妥。

第二种意见,应当注意到在《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并存的“财产”应指动产。因此这就涉及到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是配套登记制度,因登记上的随意,登记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公信力;
其次,关于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后的对抗效力,法律未规定其对抗效力的内容,能够对抗什么以及对抗的结果是什么。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五花八门,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其中除了规定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外,对于动产抵押物本身权利状况,仅有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审查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对于动产抵押物上无需登记的其他权利状况再无审查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很难说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就一定强于质押中质物转移的公信力。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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