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较之认购书存在差异的情况,若开发企业提供的格式化合同与确立的认购书条款存有显著不同,或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拟定的条款并不合理合规时,买方享有权利拒绝签署此类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先前交付的定金。
(二)当开发企业未能获取所需的各类批准文书和相关证件时,买方同样拥有权利索回定金。
(三)若开发企业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改变规划,例如未经买方同意私自更改房屋朝向、面积以及户型等规划及设计方面的核心要素,买方有权力寻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企业做出相应的赔偿。
(四)如因不可归咎于买方的原因而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进行履行的,买方亦有权提出解除该份合同。
(五)若存在先卖后抵、一房多卖或先抵后卖等现象,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或撤销相关合同协议,且有权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六)若面积出现误差,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者,应按照相关约定处理解决;如无约定期限,则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对于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出现不合格状况,或者房屋质量瑕疵严重干扰了日常居住和使用,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作出赔偿。
(八)若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若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属于此类的事实,那么买受人有权放弃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出售人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作为赔偿金。
(九)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开发企业通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交房门槛条件(例如,交房的前提条件并非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仅仅只需某一个项目验收合格即可);以此来规避相关责任。
(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若涉及逾期办证等情况,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是否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买房子交了定金是可以退的吗
一、定金不能返还的情况。
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无法签约,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二、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期房退房需要哪些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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