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和真正判刑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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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所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仅仅是对下级法院的一项参考性建议,而最终的判决则是由各级法院依据相关事实情况自行作出的。 具体来讲,就是检察机关所提供的量刑建议只是对实际判决结果的预测,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受其限制,法院完全有权自行判断并做出决定。
量刑和真正判刑有什么区别

一、量刑和真正判刑有什么区别

我想就刑法中的“量刑建议”和“实质判决”这两个概念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请允许我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所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仅仅是对下级法院的一项参考性建议,而最终的判决则是由各级法院依据相关事实情况自行作出的。

具体来讲,就是检察机关所提供的量刑建议只是对实际判决结果的预测,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受其限制,法院完全有权自行判断并做出决定。

其次,如果涉案人员已经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甘愿接受法律制裁,那么,检察机关有责任对可能适用的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与否等问题提出详细的量刑建议。

同时,这些书面资料也需要随案一同传送至法院。

所以说,量刑实际上是法院或检察院对触犯法规者的处罚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的过程;

然而,实质判决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出的裁决。

在运用的机关、遵循的法律原则、裁定的结果等诸多方面,二者之间都有所区别。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量刑建议书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档,而是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最后的判决仍然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详细情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独立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刑事判决和裁定都有什么区别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

一、刑事判决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书面可口头;

三、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于何神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前者确认被告人有罪井处以相应刑罚,后者确认被告人无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罪判决还分为判处刑罚及免除刑罚两种。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免除刑罚是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据其情节轻微或有显著悔改和立功表现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罚。刑事判决均应依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凡用书面语形式表达的,称之为裁定书。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重要司法文书,其作用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实现。生效的裁定书与生效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裁定的种类很多:按案件性质分,有刑事裁定、民事裁定和行政裁定;按裁定的作用分,有程序问题的裁定和实现问题的裁定;按诉讼程序分,有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量刑和真正判刑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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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辨别真假学区房,买到真正的教育地产
[律师回复] 怎样辨别真假学区房
1、要经常登录各区教育系统网站,查询了解目标学校具体的学区范围,并适时留意各个学校的学区变动。
2、如果户籍地址已有常住户口存在,户口迁移这一过程必须要在交易结束前完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之后办户口迁移,逾期每天交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还要及时摸清各个学校对学位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学校学位越紧张,各个学校细则不同,有的学校学位实行排名制,有的则优先入户时间,所以目标学校对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必须事先打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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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购买学区房的注意事项
1、仔细看清“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是指在距离居住地一定范围内的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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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产权证办理与户口迁移并不是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先办理新产权证手续,而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能因户口迁入障碍,导致孩子读书计划搁浅。
3、学区房不宜购买过早
学区房存在变化。是否属于名校对口的小区,每年区教育局公布的对口信息为准,其次,还要关注面临学校搬迁的风险。
4、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到底怎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不同的家长自然有不一样的看法。给孩子选择好学校没有错,但是不能忽略孩子的个性特点。比如,孩子对音乐、美术的兴趣浓厚,可以考虑就读以艺术教育见长的学校。孩子比较顽皮好动,适合教育环境比较宽松、重视孩子天性的学校教育。教育风格比较严厉的学校,则比较适合乖巧、听话的孩子。
5、自住投资考察大不同
对于自住需求,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居住的舒适性。除了要考虑到出行的便捷程度、商业、医疗等,还要考虑小区居民整体素质,以及房屋所在位置、楼层、朝向、房型等。对于投资需求,在子女报户口等教育问题解决后,一般就会将房子出租,因此不妨考虑人气旺,大家信得过的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
买学区房在办理过户时容易出现两种纠纷:一是卖方的户口没有从房屋内全部迁出,按照一般的一房一户的户籍管理原则,买房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另一种是有些地方的特殊情况所致,一房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户口本,但卖方子女还在学校就读,该学校拒绝接收同一房屋内的另外一个户口的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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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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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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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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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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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区别有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存在的目的不同,两者存在的特征不同。前者是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行为造成的损害,后者是各个侵权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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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债务和真正性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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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带债务和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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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要成立真正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完整的犯罪要件,不真正不作为是指嫌疑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作为的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定义务,其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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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同学做生意资金周转不顺利,借了我两万元,现在电话也不接,我不知道如何讨债,请问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和构成,在性质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些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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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因为与合作伙伴发生了债务纠纷,是连带的债务。想要问一下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通常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或广义请求权并存)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广义请求权竞合。还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纯系因相关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债权与债务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债权与债务之间,以及请求权与债务之间既不存在种属关系,也不存在等同关系。第一种观点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认为广义请求权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种属关系,显然不当。第二种观点将广义请求权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完全等同,也不可取。第三种观点强调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偶然性亦不妥当,如上所述,发生原因的偶然性并非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事实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之间并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其发生完全由于广义请求权竞合所致。
因此,广义请求权竞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由于广义请求权竞合而形成的一种多数人债务。这里所指的广义请求权竞合是指债权人请求各债务人履行其基于不同原因形成的为同一目的之债务时出现的权利竞合状态,这与狭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即债权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有多个债务人时,选择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而出现的权利竞合状态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权和不真正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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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的跟真正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连带责任是两人以上因共同债务而负担的责任,无论原因是否相同,只要债务未清偿,责任就存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指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相同给付的债务,其中一人履行后,债务全部消灭,责任人内部再求偿的责任形式。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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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的叔叔被人给撞了,开车的人有连带责任,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呢?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一、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举例说明
1、案例
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案例解析: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2、案例
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案例解析: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是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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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真章和真公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如下: 1、公章字体。 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都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国家对企业的公章的字体有标准的要求,对于境内一般的公司最常见的字体是宋体或是仿宋体,虽然并不绝对,但假如使用了其他的字体,保持怀疑的态度,提高警惕是没错的。 2、颜色。 由电脑制作的假印章通常是非常均匀的红色,整个印章无一点色差,也无一点杂质跟空白。真正的公章颜色表面看起来是有密密麻麻的不规则杂点,小黑点、小空白等,这是因为真正的印章是在物体的表面刻出来的。 3、公章形状。 从字的形状跟周围圆圈的形状。首先字的形状,不管是圆形还是椭圆形的印章,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出现扭曲,或是上面胖下面瘦看起来呈梯形。 4、角度。 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这个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并且仔细看边缘(还有印章上字的边缘),不会非常平滑,经常会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是小空白,这也是因为沾油墨跟盖印的过程当中油墨的密度跟盖印的力度不一致所造成的。 5、位置。 看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盖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盖在公司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但是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为了看起来更真,也会盖在文字上,这个时候你需要仔细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纸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后面的文字还是可以透过油墨显示出来。
最近我朋友因为职务侵占罪被抓了,现在也不知什么情况了,我想请问下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针对公务活动制定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被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位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共有53个罪名。
  《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7个罪名,具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12个罪名,具体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刑法》分则第九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34个罪名,具体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分为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意或过失均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根据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也各有差异。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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