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置换的法律规定
1.所选用于置换的土地需已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是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以及以往被闲置的村庄建设用地等具有价值的土地资源。
2.新旧替换的建设用地区域将保持相同的功能用途,同时严格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村庄和集镇的详规加以确定和执行。
3.在进行涉及土地调换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绝对遵守不侵占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得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准则。
以此来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环保性。
4.用于调换之用的两片土地,必须在同等大小和位置上,且都须处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划定的同一县域辖区范围内。
5.如需将建设用地作为置换来源,需要先对其进行充分的复垦工作,等待验收无误后,方可正式提出土地置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土地置换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土地置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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