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内退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员工内退制度并无具体规定。
然而,早在劳社部的相关管理条例中就提出了针对内退问题的部分解决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当企业面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变革时期,对于那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内部退养标准的员工,原有主要企业或者是具有国有法人控制权的改组企业在征得员工同意后,有权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如果员工在企业改组之前已经正式办理过内部退养手续,那么一般情况下仍需由原主导企业持续执行与员工之间的内部退养协议。
然而若由改组企业代为履行原有的内部退养协议,则必须在整体改组分流方案中加以明确规定。
其次,员工如已接近退休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少于五年),经过其亲自提出申请并且得到企业领导的正式批准之后,即可退出当前工作岗位进入休养期。
在此期间,企业将负责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用。
若已经采取退休费用统筹措施的地区,企业及离职员工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
另外,员工若是在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则需要按照相应法规流程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退出现役岗位休养期间,其实际休养时间可以被视为工龄,并与此前所有的工龄累计计算。《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企业内退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没有对企业内退进行规定。劳社部曾发布关于内退的一些规定如下: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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