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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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座位责任险。 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授权许可的合格驾驶者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期间所发生的非故意意外事件,致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而需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额。
车辆保险种类有哪些

一、车辆保险种类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强险,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包含本车载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及相关财产损失,在责任额度范围内作出赔偿的法定责任保险。

此项措施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②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又可简称作三责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授权许可的合格驾驶者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期间所发生的非故意意外事件,致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而需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额,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在此责任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

同时,若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引发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亦将承担。

这一险种的主要功能便是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受害人提供快捷而有效的经济补偿,但是事故后续事宜仍然需要由被保险人承担处理责任。

在额度范围之外,保险公司仍然会提供适当的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责任额度的30%。

③车辆损失险:

即投保人为自家车辆购买的防止车辆可能遭受损失的保险。

该险种可以根据投保当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来设定保额,也可以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保额。

然而,保险金总额度必须控制在保险价值之内,也就是说,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保险金额最多只能定在10万元。

④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又俗称“不计免赔险”,它是一种商业险(如车损险或三责险等)的附加险。

之所以称其为附加险,建基于必须先确认主险已经成功投保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投保,且不能单独开启投保流程。

其保险责任通常表述为“经过特别约定,倘若发生意外事故之后,依照相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应有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额度范围内担负起赔偿责任”。

正常情况下,假设已成功投保此附加险,那么原本应由被保险人自身承担的5%至20%的赔偿责任便得以转移给保险公司。

⑤车上座位责任险:

即车上座位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

若自保险车辆下车的乘客由于保险事故而受伤乃至死亡,法律规定被保险人需要负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出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车辆保险责任保险怎么赔偿

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的赔偿: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三者险保额后,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如果车辆只买了交强险,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超出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保险种类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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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险包括哪些种类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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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保险的种类及车险不赔的六种情形是啥
[律师回复] 1、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3、无过错
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4、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5、收费停车场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6、维修期间
营业性修理厂中,无论是维修试车造成车辆损毁,还是车辆丢失,都应由修理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我准备给车上保险来着,刚买的车,是强险的,那么想知道车辆保险种类是什么,包括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汽车保险在我国主要分为两大类: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强制保 险,针对发生事故的对方损失,分为无责、有责,其中无责 情况下,物损赔偿限额1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
有责情况下,物损赔偿限额2000 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 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 。承保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 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 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 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 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 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交强险后,无论事故责 任,达到抢救条件且有相关证明下,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 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 独破碎险、轮胎轮圈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 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 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9个险种,这些险种需 要在投保相应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
车辆损失保险主要是指车辆本身包括随车备用的零部件 和设备(本车后来配备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除非行驶证 照片中有新增设备),在停放或行驶中的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主要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的保险。
驾驶员若对自身安全保险,还需投保机动车驾驶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类人身保险。 为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后的汽车保险赔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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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种类具体有哪些?
车辆保险种类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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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分类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有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交通事故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交通事故车辆险种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保险的种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三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交通事故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与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发生碰撞或因交通工具自身发生火灾、爆炸等所蒙受的意外事故伤害情况下,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二)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有形财产保险的一种。
(三)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的车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我国交通运输工具保险中最为普遍的险种之一。《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二、交通事故车辆险种如何选择选择交通事故保险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类型。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而这些差异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我国既有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等传统类型的保险公司,也有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汽车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专业程度必然不同,需要投保人根据自己的保障需要加以选择。

2)险种价格。一个好的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满足各种投保人的不同需要。投保人应该选择那些能为自己提供恰当保障的保险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便宜的保险不一定是恰当的保险。

3)经营状况。投保人需要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投保人一般应该依据保险监管部门或权威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来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评定等级越高,就表明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4)服务质量。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了解其服务质量:一是从其代理人获得的服务;二是从公司本部获得的服务。
挂靠的车辆 必须买公司规定的商业险种类吗
[律师回复] 挂靠企业则负责为这些车辆办理上牌、年审、保险以及营运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挂靠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挂靠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都会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挂靠企业)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挂靠企业通常会要求车主在交强险之外为挂靠车辆再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由挂靠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通常是以下两种模式:
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缴纳至保险公司,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辆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方与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数纠纷会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的判决又是结果不一。有认为实际车主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认为应当采用法定登记主义,由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有认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企业收费获益,亦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书中对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不一,更是让挂靠车辆在侵权赔偿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变的复杂起来,举例说明:某挂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为挂靠企业,该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接下来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看下面三种索赔情形。A由挂靠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挂靠企业),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挂靠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B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挂靠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C由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势必要声明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而挂靠企业因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同样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参看《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车辆的服务和管理费用,因此对挂靠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挂靠车辆的损毁和侵权赔偿,均由实际车主自行负担了相应法律后果,挂靠企业并不因此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有关保险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挂靠车辆作为事故高危车辆,更需要受到保险保障,但现实的问题是,挂靠车辆“投保时易,理赔时难”。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挂靠车辆的权属、性质不明晰所造成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经营形态可能都会持续存在。遗憾的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就挂靠车辆的承保与理赔问题形成较为科学的设计方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对“挂靠车群”予以重视和区分,保险纠纷将无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因为两起涉及挂靠车辆的保险纠纷案件,使笔者对挂靠车辆的保险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议,见教于诸位,以供探讨。
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
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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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几种保险。运营车辆是必须要进行购买相关保险才能够运营的,同时在运营的时候是不能够超载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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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缴纳至保险公司,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辆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方与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数纠纷会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的判决又是结果不一。有认为实际车主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认为应当采用法定登记主义,由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有认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企业收费获益,亦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书中对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不一,更是让挂靠车辆在侵权赔偿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变的复杂起来,举例说明:某挂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为挂靠企业,该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接下来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看下面三种索赔情形。A由挂靠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挂靠企业),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挂靠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B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挂靠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C由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势必要声明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而挂靠企业因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同样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参看《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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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
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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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哪些种类?定金有什么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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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定金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
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办法。
二、定金有什么作用定金的作用从法律规定看有三个:

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由于不履行合同而遭受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

二,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处罚的性质,而预付款没有这种性质。
三、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形式,传统民法中的定金担保,以其目的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一,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可以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加倍偿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当事人有此约定时,合同非因定金的交付不发生效力。第
三,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四,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赔偿的定金。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金通常兼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五,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定金,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期徒刑有哪些种类 有期徒刑,是人民判决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押送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是刑法五种主刑中较重的一种。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哪些情况有期徒刑罪犯应该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有期徒刑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各位可以适当的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当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也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但此时也是要先满足规定的减刑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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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保险种类包括
汽车保险旨在保障营运中突发事件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必购,否则无法上路)和商业性保险。商业险由四大主险(车损、第三方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盗抢)和五大附加险(玻璃破碎、划痕、自然灾害、无免赔、发动机特别损失)组成。根据个人需求自由选择和组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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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刚考的驾照,现在打算去买车,买完车就该上保险了,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车辆险的有关情况,车辆险的种类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97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分类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出让土地使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我是学生,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新刑事证据种类包括那些的新种类,希望能找到有关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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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种类及车险不赔的六种情形
车辆保险各类: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车险不赔六种情形:酒后驾车、超载、无牌照车出险、驾驶人未年审、未年检车辆出险、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对方全责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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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种类是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
①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 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能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到对方是 。合同的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我朋友因为开车的时候不顾前面的车超速追尾了,导致了交警抓到了他,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主要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诫罚。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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