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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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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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出资额的计算方法是将所有股东的实缴出资额相加,然后除以股本总额。 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红利。 根据法律,股东需按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按时足额缴纳,否则除需补足出资外,还需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一、股东出资额怎么算

关于股东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应将各股东之实缴出资额累计相加并除以股本总额之和。

利润分配方面,股东可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享相应的红利待遇。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每位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各人认缴出资额度,按时且全额地完成交付义务,否则除了以个人行为方式对公司补足自己未履行的那部分出资义务之外,还需就此对已经全部足额支付了对应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

1、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当出资不真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成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如果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额,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对于这类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进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出资额怎么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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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额比例怎么计算?
股东出资额比例计算就用每个股东出资额除以总投资额然后乘以百分之百。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其根据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分红。股东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缴清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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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股东现在觉得我们公司不太好要退股,公司股东要求全额退股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已经全额认缴了,怎样追加股东
[律师回复]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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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时要足额缴纳出资份额吗?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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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很多人都成为了上市公司股东,于是很多人都会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向公司借钱,那么上市公司如何处理大额股东借款呢?股东借款需要交税吗?我国对股东借款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减资等),以借款等名义将投入资本从公司撤走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按规定,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行为。甲股东投资不久就将其出资的75%借走近10年未曾归还,明显存在着抽逃注册资本的嫌疑,但这一点不归税务局来约束。
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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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受限吗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是否要限制股东权利,但《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除了要补足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东对公司是负有法定出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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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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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足额出资
股东必须有实际出资的材料来证明,则视为足额出资。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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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股东工资额度时,该如何定股东工资额度
[律师回复] 在当代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够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司中也是一样的,股东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那么,股东权利与义务包括哪些呢?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成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成立公司变得几乎没有任何难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自家家族企业的股东,也有人认为自己只是个挂名的,公司的一切也就与自己毫无关系。而实际上,作为股东势必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作为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并不少。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您好,我舅舅是个公司里面法人的,后来舅舅为了规避责任的,就准备换个挂个名字的,对于挂名股东份额是怎样的,后面股东份额是怎样显示的,请您给予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公司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公司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改组改革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限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限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公司改组活动,在计量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予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amp;am;lt;公司会计规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限定,公司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请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应予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公司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公司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置 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公司因要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依法交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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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高于出资额出卖股权可以吗?
在生活中,股东是可以用高于出资额的标准出卖股权的,出卖股权又称股权转让,有很多种方法,分别是普通转让,特殊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部分转让,约定转让以及法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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