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处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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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逃逸处罚:未触犯刑法者,罚款200-2000元并拘留15天内;构成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交通法规引发大事故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者,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刑罚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逃逸的处罚标准

一、交通逃逸处罚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标准:

首先,若逃逸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那么交通警察将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其进行15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其次,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再次,倘若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肇事者需要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在面对交通管理法规时,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而引发大事故、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处罚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逃逸行为,情节较为恶劣的肇事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那么最高刑罚甚至可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逃逸的处罚标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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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标准如下:1、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3年以内的刑事处罚,并处以罚款。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是对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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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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