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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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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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案件简易开庭流程简述: 法官介绍法庭规程,原告提出诉求及证据,被告反驳并提供证据。 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讨论争议点。 庭审结束后,宣布判决结果。 此流程旨在高效审理醉驾案件,确保公正与效率并存。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

一、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

关于醉驾案件使用简易程序的开庭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在开庭期间,由耐心地向大家国务院关于法庭审理规程相关内容。

其次,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据,举出相关证据供大家参考;

被告方将就此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

双方将对彼此所出示之证据展开严谨的质证环节。

辩论环节则是对各争议点展开深入讨论,最终实现庭审圆满告终,并在日后或当下宣布最终判决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醉驾法院当天是否判刑

不是当天判刑。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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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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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
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也是适用的,一般只要当事人被判三年以下或者是拘役,以及还有单处罚金的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的方式处理,而且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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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简易流程开庭流程如何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以下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简易离婚开庭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离婚开几次庭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开庭一次就可以,毕竟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案件负责会转为普通程序的。 相关知识: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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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怎么走
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是这样的:先把被告传唤到庭,核实他的身份,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检察官会宣读起诉书,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陈述。然后,法庭会调查事实,询问证人,展示证据。最后,法官会做出判决。简易程序比较简洁高效,但也会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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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简易流程要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走简易流程要开庭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
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
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相关知识:什么是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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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开庭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对于简易程序开庭流程怎么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以下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以下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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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会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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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易程序开庭流程该怎么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易程序开庭流程该怎么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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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要制作开庭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简易程序要制作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受诉人民的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法庭笔录将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固定下来,将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固定下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一同固定下来。不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需要做笔录。
二、庭审笔录的作用
1、庭审记录是法定的诉讼文书。我国《民诉法》、《刑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特别是《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将庭审笔录的制作者以书记员这一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制作,从而确立了庭审笔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
2、庭审笔录是现阶段唯一合法的庭审记录形式。庭审笔录所起的重要作用在于庭审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等一些庭审各个阶段的重要情况,重要活动被庭审笔录用文字固定下来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地撤回和随意更改或否认,让合议庭对于认定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依据。虽然许多的已在庭审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实时监控等多种形式以取代庭审笔录,但现行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用笔记入笔录或用电脑录入,其权威性毋庸质疑。而且从现有技术上来讲,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是最为合理的,不仅易于辨别和确定,而且易于保存,是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同时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由于庭审笔录所具的固定性、不易于撰改性、易于保存性等特点,所以仍是现阶段唯一用来记载庭审活动的形式。
3、庭审笔录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庭审是通过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以达到辨别是非和分清责任的目的。其过程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后,用文字加以描述。由法定人员(书记员)以庭审笔录的形式表现出来,全面、真实地体现了庭审中心或焦点,是审判员断案逻辑思维体现,也是案件事实真实表白,因而成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庭审笔录的方法和技巧
一个高素质的书记员不仅能全面、快速地制作出一份优秀的笔录,而且能提升一个审判员的庭审水平。但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或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应灵活运用记录的技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1、重点法,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为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由于说话的速度远远要比人书写、打字的速度快,书记员记录不可能将每句话或每个字都如实记录下来,况且当事人陈述中往往有很多重复的内容或与本案纠纷无关的,所以只需将重点内空提炼出来就可。
2、归纳法和提炼法,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
3、分句法、实时法和连贯输入法,分句法分为二句法和三句法。二句法是指记录时,脑中记忆耳上听来的一句话同时整理手下录入的一句话。在记录速度跟得上说话的速度时采用这种方法。三句法是手下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常与归纳法和提炼法一并使用,在庭审记录中最常用的是这种方法。实时法是指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实时法用于各种记录,它能避免遗漏内容。连贯输入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立即运用实时法和分句法继续录入新内容,保证不停顿过久,使记录能连贯进行。对于遗漏的内容,待记录完毕后补齐。
4、综合法。在庭审记录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使用一问一答式,但这一方法反而增加了记录内容,所以用综合法进行答问总结,将节约很多时间。综合法就是将审判员的问话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5、分段法,针对大多数当事人因在表述案件事实方面不可能用流畅的语言进行表达,往往是断断续续和语无伦次的。需要书记员将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主要意思记录,有时仍不能将内容连贯起来时可以使用分段法,即将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依不同的意思分成几个段落进行记录。
6、标记法或空格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如遇到记录不及或者录入有误的情况,为了避免影响新内容的录入,当时不做即时修改而运用简单符号标记错漏或空行,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的方法。标记符号多采用空行和空几个字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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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起诉立案多久开庭?
简易流程起诉立案大概20天左右的时间开庭,主要就是因为在这段时间之内是需要给被告一定的答辩的期限,还有就是需要给被告举证的期限的。简易流程起诉立案多久开庭,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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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易流程被告不到庭要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易流程被告不到庭要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被告不到庭要如何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的应诉手续,却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愿到庭,代收人托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程序裁决。
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工作人员找他时则尽力回避。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怎么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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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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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最近在学习司法知识,我想知道民事简易程序庭审流程是怎么样的,可以列举出来看看吗?
[律师回复] 民事简易程序庭审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 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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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了解有关简易程序的事情,对其庭审流程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简易程序庭审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简易程序庭审流程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轻伤一级开庭会走简易流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轻伤一级开庭会走简易流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人打轻伤一级开庭能不能走简易程序
可以走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对于一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6、审限短,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7、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开庭走简易程序,还能辩护的,原因: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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